行政管理司法救助毕业论文(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论文需举例)

1.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论文 需举例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

对于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宗旨。 法国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1)议会救济。

(2)行政救济。(3)调解专员救济。

(4)诉讼救济。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1)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

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应该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行政赔偿救济,。

但是,它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以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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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讨论一篇“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论文

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

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

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

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

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 2、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

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

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4、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

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机制完善 第一方面: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 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

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

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

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

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

第二方面: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 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要加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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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救助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1、在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刑事审判方面的研究比民事、行政审判方面的研究较早,刑事司法救助已经形成体系化和规范化。

我国对于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实行刑事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来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况:⑴被告人是盲、聋、哑;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对其进行了补充;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七种情况:⑴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⑵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⑶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⑷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⑸具有外国国籍的;⑹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2、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就开始对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以便于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建国至1984年,我国民事诉讼处于基本不收费阶段,只有少数地方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准予免缴。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诉讼收费基本制度,对司法救助未作规定。

1984年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1989年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这一规定标志着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对原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补充规定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5种情形。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了“司法救助”这一概念,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

按照此规定第二条的定义: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⑴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⑵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⑶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⑷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⑸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⑹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⑺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⑻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⑽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⑾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订。该《规定》对司法救助的对象由原来的5种情形增加到14种情形,对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也作了规定。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的实践,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外,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司法救助性质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先予执行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于执行: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⑵追索劳动报酬的;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但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⑵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1、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从上述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现状可以看出,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分别体现在刑事、民事的法律文件中。

2000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

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写什么好啊?

行政管理 百科名片 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

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

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目录[隐藏] 现代行政管理的含义 行政管理发展 行政管理特点 行政管理类型 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管理的功能 行政管理发展趋势 行政管理协调功能 行政管理的工作流程 行政管理学士 现代行政管理的含义 行政管理发展 行政管理特点 行政管理类型 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管理的功能 行政管理发展趋势 行政管理协调功能 行政管理的工作流程 行政管理学士 [编辑本段] 现代行政管理的含义 最广义的: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

广义的: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 狭义的: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编辑本段] 行政管理发展 自从产生国家以来,就有了行政管理但是直到19世纪末才开始形成为一门学科。它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时期: 一、传统管理时期。

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L.von施泰因首先提出“行政学”一词。

1887年美国学者I.W.威尔逊发表了行政学的研究一文。1900年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提出政治与行政分离的主张。

1926年美国学者L.D.怀特对行政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作了系统的论述,开始形成行政学的体系。 早期行政学以研究政府行政效率和节省开支为目标,其内容包括: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实现组织系统化,工作方法程序化、机关事务计划化、工作要求标准化等,以达到权责分明,追求实效。

二、科学管理时期。 20~50年代由于科学管理和行为科学等理论和方法的不断引进,行政管理学的内容不断更新。

许多行政学家根据F.W.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采用把目标分解成若干层次的小目标,并为实现每个目标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采用科学的办事程序和工作方法,使各项行政工作也能象工业生产流水作业一样,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行为科学的兴起促使行政管理学转向从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的角度对人的行为和心理因素以及人与周围环境关系的研究,并注意激发人的积极因素。 三、系统管理时期。

从50年代起,行政管理有许多新的发展。许多行政管理学家把40年代以来出现的信息论、控制论、运筹学等理论和方法用来研究行政管理同时由于行政管理涉及面愈来愈广,需要考虑的因素愈来愈多,需要把行政管理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

[编辑本段] 行政管理特点 1、一切行政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 2、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

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

4、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编辑本段] 行政管理类型 行政管理的主要类型有: 国民经济管理。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实行的管理。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商业贸易 以及环境保护和公用事业的管理。

文化教育管理。 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管理。

国防军事管理。 包括征兵、武装力量建设、军事科学 研究、国防工程建设等管理。

公安司法行政管理。 包括治安、交通、消防、边防等管理,以及律师事务、公证事务、劳改狱政管理等。

民政管理。 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和安置等管理。

外交事务管理。 包括外交活动、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国际旅游活动等管理。

[编辑本段] 行政管理职能 从行政管理过程来看,它主要有四项基本职能。 计划。

包括制定计划、下达指示、作出决议、进行安排等。 组织。

把已经确定的计划和决策付诸实施。组织活动还包括对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有效运用,对人员的选拔调配、培训和考核。

协调。通过政策、法令和各种具体措施,不断改善和调整组织之间、人员之间、活动之间的各种关系。

使各项工作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步调一致,以共同实现预定目标。 控制。

即监督、检查的职能。可以通过统计资料和实时信息的分析,如人事、组织、财务等情况进行控制。

[编辑本段] 行政管理的功能 行政管理的协调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二是协调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行政管理对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的协调,是以对计划的分工执行和控制为基础的。

在执行计划控制的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各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协调,以调整好企业的整。

5.救助:毕业论文翻译

The swimming pool use has been more and more common, the swimming pool water treatment technology and the application become more important. Swimming pool water clean or not, is relating our health. The swimming pool water treatment technology is one item the important issue which is closely linked with the people health, has the specially vital significance regarding the aquatic recreation area development. Must further strengthen people's water quality safe consciousness, enhances the people to add water the processing significance and the understanding, causes our country's swimming pool and the aquatic entertainment enterprise faces the light, the health direction is developing, the strength unceasingly.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several kind of swimming pool of water archery target daily standard and the processing method, and has enumerated in several lives in the swimming pool water treatment aspect example and several kind of disinfectants (chlorine disinfection, chlorine dioxide disinfection, ozone disinfection, ultraviolet ray disinfection)。

6.求法律事务论文一篇: 题目:行政程序的法理思考;或其他相关的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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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行政听证程序是我国立法 引进的一项新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该制度。

本文借鉴国外相关 立法和实践,提出了健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设想和建议。特别提出了行政听证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公开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事先告知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

论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分析了每项原则的具体要求,并对健全我国行政听证程序提出了建议和设想。关键词 行政听证程序 基本原则 公开,职能分离 事先告知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广义上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称为立法听证。

司法听证事实 上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本文研究的行政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

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

凡是制定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都不同程序地采用了听证程序。在普通法国家,听证程序渊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

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它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规则",也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①前一个程序规则就是听证规则。在美国,听证不仅是普通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且也是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要求。

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②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在大陆法国家,依法治国理论,特别是依法行政理论的完善,为这些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

德国行政听证程序虽然没有宪法的直接依据,但被认为是法治国家不成文法的重要原则。③1976年通过的德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此外,奥地利1950年的《行政程序法》,西班牙1958年的《行政程序法》,韩国1987年的《行政程序法》,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均规定了听证程序。我国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它是引进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和经验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我国民主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我们能够从中国宪法精神中找到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如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但听证程序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走群众路线"、"倾听人民意见"的工作原则,它具有自身特殊规则和适用范围,能够发挥十分独特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了解听证程序的本质特征,全面认识听证程序的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国内外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与立法实践,对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和研究,以期有助于健全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之所以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听取意见"、"兼听则明"等工作方式,就在于它是由众多特别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

这些原则和制度既是听证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决定听证区别于其他程序的根本准则。

尽管各国对听证原则的认识和表述不尽相同,但具有共性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个:一、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怎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意见被充分如实听取呢?最重要的是在听证开始阶段就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有关材料,允许他在决定作出之前为自己辩解,避免被调查人"处于黑暗之中"。④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不为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

7.如何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论文

要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要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进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要按照全会提出的“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宁夏地方、基层、行业法治创建工作制度,深入推进“法治市(县、区)创建活动”缉沪光疚叱狡癸挟含锚,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在推进法律服务和依法治理工作中有大举措。要按照全会提出的“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机构,充实法律服务队伍,扩展法律服务功能,特别是以窗口为依托,建设县(市、区)、镇街、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形成覆盖全区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要积极争取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要进一步加强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能力。

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要深化公证体制改革,促进公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证质量。

8.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论文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

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

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加快推进政企分工、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是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四是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五是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六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七是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9.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理论建设是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法律援助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与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工作提供的支持作用是分不开的。

司法部高度重视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2006年12月,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出适合国情社情民情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模式,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2008年12月,司法部在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决策中明确将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作为司法部监督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系统坚持通过理论创新实现实践创新,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境外先进经验,紧紧围绕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取得了一大批具有较高质量和价值的科研成果。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先后完成了国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援助立法、法律援助管理、法律援助筹资方式、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我国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两级经费保障机制问题、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等多个部级和涉外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坚持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法律援助理论研讨会,组织撰写和编译出版了一系列法律援助专著和译著,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这些理论研究成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为我国法律援助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援助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为各地法律援助工作者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提供了帮助,对于推动中外法律援助的交流与合作、丰富世界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宝库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个体系完备、内容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理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法律援助工作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

一方面,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日益完善,机构日益健全,队伍不断壮大,经费保障能力不断增强,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为法律援助事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在总体上解决了规模发展的问题之后,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更好地适应服务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和水平,已经成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内在和必然要求。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既要继续解决发展的问题,也要把解决建设的问题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注重法律援助工作体系的建设。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经费保障体系、机构队伍体系、规章制度体系、组织实施体系、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和理论体系等方面的工作建设。

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建设,努力形成理念先进、制度科学、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显然,在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中,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体系建设地位重要、作用明显。

做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理论体系,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对于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包括法律援助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和比较研究,涉及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的成果直接为建立、发展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服务,为法律援助决策、政策制定和立法以及执行提供理论参考,具有很强的实际应用性,属于应用法学理论研究范畴。它既是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一定要从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法律援助理论工作获得新发展。 做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工作坚持正确方向,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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