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论文违法吗?
如果卖自己写的论文,一般不算违法,但是未经别人同意,买卖别人论文的,会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那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毕业论文不想给朋友看,怎么办?
毕业论文真的是自己用了很多心血才能最后上交的东西,个人觉得毕业论文至少在完成之前是不能够随便给别人看的。
如果朋友想要看的话,又不能直接拒绝说不想给,所以只好用一些语言委婉的拒绝。我有一个关系特别好的学姐,我们基本属于每天都会聊天的那种,她去年毕业。
因为我金融方面的知识比较扎实,所以她的毕业论文我大概也参与了四分之一左右的书写或修改,她对这个毕业论文真的是下的很大心血的,很多她的同学都是找人代写或者在网上贴下来别人的论文自己改改语序降低重复率就交了,但是她真的是自己一点一点的找文献一个字一个字的打观点,从去年她刚上大四十月份就开始做准备,一直到今年四月份快交论文的时候又没日没夜的折腾了一个来月才最终定稿。她的室友平时和她玩的挺好,但是是刚刚说的那种对毕业论文就是应付了事的,她感觉我学姐成绩不错写的论文应该也很好,而她的选题又是和我学姐同方向不同题的那种,所以想想我学姐借论文参考参考。
我学姐不想借,所以就以还没整理等整理完了再给她看以及她写的查重没过又得重写等理由推掉了。其实理由挺拙劣的,室友一次听不出来第二次也就差不多听出来了。
不过是看看毕业论文这点小事,既然学姐不想给看,她室友也就没在意,两个人也没因为这个事情产生什么矛盾。如果他想看你的毕业论文只是因为好奇一时兴起,那么你随便找个理由应该就可以应付过去了。
如果他是想借鉴你的成果,那么你也可以找一些理由拒绝,真正的朋友不会因为一个毕业论文不给他看就生气的。
3.大学生如何进行自我营销论文150
营销界是一个极其凶险的江湖,在险恶的意义上,这个地方所独有的激烈竞争以及不断上演的大浪淘沙、生生死死的故事,只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特征和现象。
每一位野心勃勃的营销人,都是江湖名利场中的主角。尽管在我们的社会中,营销人算是高收入的专业人士,但他们的淘汰率和流动率,多年来却一直在所有行业中名列前茅,惟有IT业可堪相比。
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既然营销人不可能在某个企业、某个岗位从一而终,那么,在不停的企业和岗位流转中,究竟怎样才能实现持续“保值”、“增值”,不虞“下岗”? 从这样的一则商界谚语中,或许我们能受到一些启发:“三流的企业做销售,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 笔者认为,营销人的境界当也有高下之分:但凡高手,不仅善卖产品,更擅“卖”自己——他们懂得把自己也作为一件产品来加以策划、包装、展示和推广,对成功的追求,仿佛营销产品的分分秒秒,每一步骤,都做得尽善尽美。
试想,如此苦心经营,假以时日,何患不能扬其大名成其大器创其大业哉?至于那些只知售卖产品而不懂“自我营销”的家伙,则品斯下矣,营销人当摈之而不齿。 把4P理论“嫁接”并运用到营销人的职涯规划中去,正是笔者的独家发现,在这里介绍出来,为的就是帮助营销人认清“自我营销”的意义并掌握实施步骤。
有志之士只要照着葫芦画瓢,无不前途辉煌,犹如一盏明灯,悬在高处,照得成功之路,如同白昼。 营销人也是一件“产品” 营销的第一个要素是产品(Product)。
人犹产品,作为营销人,为了使自己在职场不致“滞销”甚或被当作“废损品”处理,亦须不断提升自身的“质量”和“品牌”。 怎样的营销人,才谓之“质量好”?我们不妨来个“换位思考”:用人单位在选拔营销人才时,必以具有扎实的市场营销知识、吃苦耐劳的精神、良好的心理素质、坚定的自信心、上佳的口才,以及有创新精神和学习能力者为首选;再以到商店买东西的专业眼光,检视其资证是否齐全,外型是否悦人。
因此,有谁若是拥有5年以上业绩彪炳的营销管理实战经历,再加上长着一张花枝招展的嘴巴,那他就简直是一件“优质产品”,有十足的理由傲视同侪、待价而售。 但这件“优质产品”要想成为“名牌产品”,还需要配合以品牌的塑造工程,简而言之,须得在该人的头顶,安上闪亮的光环和响亮的封号。
目前在国内营销界,每年由不同机构举办的所谓“策划大师”和各种“十大”、“十佳”之评选,固多如牛毛:如“中国十大营销策划人”焉、“中国十大营销操盘手”焉、“中国十大营销专家”焉、“中国十大营销人物”焉、“中国十大企业策划家”焉、“中国十大营销策划专家”焉……如果不动用十个脚趾头,光凭十根手指头比划,只怕还数不过来。 营销人只要拿其中的任一顶“帽子”往头上一扣,腆着肚子走出门去,人人见了都得立正敬礼,喊声“老师好”。
有些倔脾气的朋友,质疑曰:现阶段这类评选已过多过滥,不足为训。说这些话的,多是酸葡萄心理作祟兼不懂市场行情。
咦,“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可谓权威矣,君不见,每年开榜之日,不也照样有人说三道四?而国内企业的热衷态度,何曾因此而消减半分?盖其能为品牌增光添彩也。 同样的道理,营销人若是没有一些社会名誉,能让人望之肃然起敬、而且身价一个劲地往上蹿乎?因此,即使不能捞个“中国十大”撑个门面壮个声势,顶不济,搬回一块“某某区域十大营销经理”的匾牌,也远比没有强,你不能否认它在很多时候确实有用。
打个比方:用十年挖了十口井,每口井都可能打上水;如果十年只挖一口井,就可能会得到一座油田或金矿。 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信奉“专注,往往出奇迹”这句话。
当然,你可以数十年如一日,在同一个行业的营销圈子里“耕耘”;但也可以辗转各大行业,纵横阖捭、互为贯通。这样一条巷子走下去,只要“不辞长作营销人”,10年、20年后,一名营销大师遂隆重问世矣。
笔者有位朋友,在通讯业有长达12年的营销管理经验,期间换了几个“东家”,但终是不离通讯营销界半步。最近,该朋友被一新兴通讯企业以2倍薪金从原单位“挖”走,而人家看上他的理由,即是其在通讯业仿若“江湖百晓生”的资历与学识,以及多年积累形成的客户资源和营销网络;我的另一位朋友,在其近20年的营销生涯中,因曾相继在医药、家电、汽车、房产等行业负责营销和策划,故在国内营销界被公认为“杂家”和“多面手”,在多个领域曾获得全国性的个人荣誉,到如今,其影响力那是相当的大,行业身价那是相当的高。
笔者称该两公为“好产品”,并无不敬之意。他们确实通过努力和坚守,把自己打造成市场上的“紧俏货色”和“驰名商标”。
铺设通往成功的“渠道” 如同产品的销售离不开渠道(Place)一样,营销人也须辛勤地编制一张大网,那就是他的人脉资源和关系网络。 笔者提供的忠告是:营销人不仅要“低头走路”,更要“抬头看路”;不仅要“内部公关”,更要“外部联络”。
“内部公关”很好理解:你如果不努力表现,让上司或老板看着赏心悦目,认定你不仅是值得信。
4.大学生谈恋爱的故事
大学生恋爱问题的理性思考 ( 2005级人文科学院 X X X ) 摘要:在人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
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
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
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
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关键字:大学生结婚;规定;婚姻学 引 言 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
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
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 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
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
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
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 一、大学生结婚的原因探索 经多方考证其原因大致如下: 1.可以博老师同情从而考试顺利过关,减轻家庭负担。
老师是最善良的一群人,以要带孩子为由向老师诉苦,博取老师的同情心。可使大量在及格边缘的课程得以通过,省去大额重修费,减轻家庭负担。
2.大学生结婚有利于增强同学间感情。同学间、师兄弟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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