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法律毕业论文(国内外林业法制建设的相关论文)

1.国内外林业法制建设的相关论文

林业法制建设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依法治林的进程,适应林业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在1998年加快了立法进度,加强了林业执法监督的力度。 (一)《森林法》修正案通过实施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并对《森林法》作了相应修改。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扩大了《森林法》的适用范围:一是特意把林地经营管理活动纳入了森林法的范围:二是突出了森林、林木的培育和种值。 2. 强化了有关林地的法律制度。

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确定权属,核发林权证是改革开放以来林业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修订后的《森林法》维持了原《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确权发证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针对随意改变林地用途,侵占林地地现象,为保护林地,《森林法》明确规定:”占用或者使用森林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生态公益林生产者的积极性。 4.强调要依法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国家依法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5.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得不得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同时,除国务院特殊规定的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不得转让。 6.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天然林。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中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最强的一部分森林,因此,《森林法》增加了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的规定。 7.明确了森林公安的任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信照《森林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8.关于法律责任。为了适应保护森林资源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为了同修改后的刑法相衔接,《森林法》中的责任条款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并根据情况增加了处罚的种类。

(二)起草《森林法》相配套的法规草案 新《森林法》实施以后,《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便着手进行。本次修改将着重细化《森林法》中的原则性性条款,弱强其可操作性。

与些同时,抓紧起草以下行政法规草案。 1.关于天然林保护条例。

1998年的特大洪水,使得全国上下重新审视林业的重要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停止长江、潢河流域上中游的天然林采伐,森工企业转向营林管护。

国有重点林区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也开始陆续实施。为对天然林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做好因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所带来的一系列后续问题,制定一个专门的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2.关于林地管理条例。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但近些年来,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现象日益加剧,致使国家实行的林地用途管制和有林地总量控制的战略目标难以实现。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家林业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关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以形成最佳的生产力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早在80年代初,森林、林木的流转现象就有所出现,但流转行为不甚规范。为保护林发展的有利态势,鼓励群众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同时规范其运作行为,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作用权流转条例》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同时,《荒漠化防治法》、《种子法》已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组织起草过程中。

2.试论我国保护森林的主要法律措施?

林业政策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3、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林业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林业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7、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2、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5、退耕还林条例 1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8、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1、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森林健康:中国的绿色选择 ——访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司长魏殿生 森林健康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家林业局已从2001年开始,与美国林务局合作开展了中美森林健康合作试验示范项目,并在理念、技术等层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目前仍有许多人在森林健康对于当前我国林业发展有什么意义、我国在森林健康领域开展了哪些工作、今后有什么打算等一系列问题还存在着疑惑。

为解答这些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司长魏殿生。 森林健康:中国林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记者:森林健康对促进我国林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在哪里? 魏殿生:森林健康对于指导我国当前林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进入新世纪,我国林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六大工程,推进五大转变,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林业已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此时,在我国引入和推行森林健康正逢其时。

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要求我们必须用系统观点、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人与自然和谐的观点来指导林业实践,注重各个环节的相互关联。 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能够提高我国的森林经营水平,使森林经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有利于形成最优的林分、最美的林相、最佳的服务功能。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必然会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林分的抗逆性,减轻各种自然灾害,真正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和国土生态安全要求我们在本世纪中叶要达到26%以上的森林覆盖率,小康社会建设对森林的生态功能需求强烈,要求全社会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传统增长方式,经济的发展要求林业产业有更强的互动作用。这些目标和要求,将使林业在较长的时期内,处于木材林业、多功能林业和可持续林业三个阶段任务叠加所形成的极具挑战性的形势之下。

应对特定历史环境所带来的挑战,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森林健康战略,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长期健康稳定,应该是我国林业今后发展的必然选择。事实上,我国在林业21世纪议程中已经明确地将建立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作为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这是我国林业半个多世纪发展的经验,也是发达国家几个世纪林业发展最终采取的路子,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当前,我国森林资源的结构调整任务十分繁重而紧迫。

我国有4600万公顷的人工林,而且近几年来还以每年600万~1000万公顷以上的速度增加。这些人工林中有相当一部分面临着林分结构简单,中幼龄林分比例较大,抵抗森林病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能力较弱,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较大等问题。

从生态安全的角度来看,必须进一步调整林种布局和树种结构,从“绿起来”转向全面发挥主导功能。从可持续地提供木材产品来看,需要对大面积的中幼龄林采取抚育间伐措施,调整径级结构,积极培育珍贵树种;从系统稳定和控制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角度来看,需要发掘和培育我国优良的乡土树种资源;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方面看,林业不仅要“占山”、“还乡”,还要“进城”,要大力发展城市林业。

森林健康,不仅对传统林业建设的目标起到更为强劲的推动作用,而且对开辟森林资源经营和培育市场,创造社会职业需求,提高林业经营科技含量,增强农民专业技能和促进农民工就地转化,促进农民增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重要的是,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但实际上全国至少有3亿以上的人口达到了4000美元以上。

按照国际旅游协会的标准,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不亚于美国的生态旅游潜在消费市场需求。生态旅游的主体是。

毕业论文,法律,森林法

3.《森林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森林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森林资源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

各级政府保护森林的职责划分、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等。

(2) 森林经营管理,主要规定了国家各林业主管部门规划经 营森林资源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森林保护,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在保护森林,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虫害,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

(4) 植树造林,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经营林木资源方面

的政策措施。

(5) 森林采伐,主要规定了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政策。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森林法》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4.环境权论文急!!!关于环境权的毕业论文

不知道你想要哪方面的环境权呢,我查了几个给你!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关于公民环境权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它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内容。

所谓实体权,是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所谓程序权,主要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还有几个,我传到我共享文件里了,你可以去下载 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其价值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人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环境的损害,常伴随着一时物质利益的出现而产生,这与人们日益追求舒适、健康、优美的生存空间相悖,也不利于后代的持续发展和权益公正。

因此,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的最集中体现之一。 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当前,侵害公民环境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而由于公民环境权意识普遍薄弱,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制止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应有恢复或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势头,明确公民环境权,对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关重要。

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制进程。

当前,我国因无系统的公民环境法而使环境权的保护无法可依,加强公民环境权立法势在必行。 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公民环境权法是传统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交叉形成的新型法学分支,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公民环境权法相对发达。例如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综合环境影响赔偿和责任法》等。

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尽快出台《公民环境权法》。 公民环境权所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 在我国,对环境权损害的分类一般根据环境损害的因素进行,诸如大气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噪音污染损害、固体污染损害、海洋污染损害、放射性污染损害等。

并且立法上也遵循这种思路,分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但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有很大局限性,表现在: (一)在侵害公民环境权的事件中,由于法律关系主体类别或地位不同,从而使损害事由,侵权特征,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及其影响产生很大差异,为更好保护公民环境权,可能导致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不同,传统环境分类与此很不适应。

(二)环境损害因素多样,且常常多种因素混合在一起,仅按上述分类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十分不利。 (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环境损害因素不断涌现,同时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许多原先不认为是环境侵害的行为,现在可能为人们所无法容忍,依上述分类,造成法律保护的严重滞后。

综上,笔者试图对其作如下分类:按侵权主体不同,分一般自然人的侵权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两大类:理由:①前一种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在地位上可以互换,更具平等性;后一种侵权通常在经济地位及经济实力上非普遍公民所能及,当事人双方很难对等抗衡。 ②前一种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一般是单个主体或有限主体,影响面小,危害消除较容易;而后一种侵权则侵害的是社会群体,危害性较大,波及范围广,潜在性持续性较强。

③前一种侵害的损害结果、损害经过、损害程度一般较明显,而后一种侵权,案情通常十分复杂,且涉及复杂的科技问题,损害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过程往往模糊。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这两种侵害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大差异,所以这种分类方法,更符合一般分类规律,同时,这也避免了单纯靠枚举侵害事由而引起的局限性。

关于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处理及其保护,笔者想就如下问题重点探讨。 (一)归责原则。

随着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的深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公害事件频频发生,人们对权利的保护要求日渐提高。许多国家诸如日本、韩国、英美等国家均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归责原则。

而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适用于特殊民事侵权,而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作如下处理:对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除《民法通则》上列举的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一般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则应一律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

原因①这种侵权由于影响面广,潜伏期长,持续性长,危害性大,必须加重加害人责任,遏制其侵权行为。 ②它们是危害的制造者,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他们能防止和控制这。

5.《森林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森林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森林资源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 各级政府保护森林的职责划分、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等。

(2) 森林经营管理,主要规定了国家各林业主管部门规划经 营森林资源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森林保护,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在保护森林,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虫害,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

(4) 植树造林,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经营林木资源方面 的政策措施。 (5) 森林采伐,主要规定了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政策。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森林法》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6.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3000字

[原文]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7.我国《森林法》的立法过程是怎样的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虽然没有单行森林法 律法规,但中央出台了一些涉及森林资源权属、保护管理、植树 造林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如1951年的《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 线树木的通令》等文件,1958年的《关于在全国大规模开展植 树造林的指示》,1961年的《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 业的若干政策规定》,1963年的《森林保护条例》等。

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林业立法工作进人辉煌时期。1979年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森林法(试行)》,这 也是新中国最早颁布的单行经济资源门类法律。

1981年12月13 日,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 议》,1984年9月20日,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改了《森 林法》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部分。 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 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等。

至此,我国的森林法律规范形成了 基本框架,但建立和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也就显得极为迫切。 国务院、各级林业部门狠抓了与《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配套的林业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

国务院还颁布了《森林防火 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林业法规。此外,原林业 部制定发布了 60件部门规章,各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 民政府制定的林业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也有300多件。

森林法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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