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个人博士毕业了,但由于硕士论文抄袭,硕士学位被取消了,
博士学位可以保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扩展资料:
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规定:
1、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2、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3、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2.翟天临事件的起因
事件起因:
2019年2月8日,翟天临因在直播中回答网友提问时,不知知网为何物,他的博士学位真实性受到质疑。随后,他又在新浪微博留言称“只是开玩笑”。翟天临工作室则表示,其论文由校方统一上传,预计将于2019年上半年公开。
2019年2月10日,四川大学学术诚信与科学探索网将翟天临列入“学术不端案例”公示栏,2月11日,北京电影学院成立调查组并按照相关程序启动调查。2月11日晚,北大光华学院发声明将根据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调查结论做出处理。
2月14日,翟天临通过个人微博发表致歉信。2月15日,教育部回应“翟天临涉嫌学术不端事件”称,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要求有关方面迅速进行核查。
事件结果:
2019年2月,翟天临学术造假风波引发网友热议。据某媒体获悉,即将播出的电视剧《老中医》,剧中所有翟天临参演片段被要求全部删除。除该剧外,翟天临还有6部剧待播。
翟天临微博回应“又在一年论文季遭声讨”:希望大家文明宣泄。
2月16日下午,北京大学发布关于招募翟天临为博士后的调查说明:确认翟天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同意翟天临退站,责成光华管理学院作出深刻检查。
2021年5月24日,临近毕业,各大高校又到了论文季,国内多个网络社交平台再次出现一波“声讨”翟天临的声音。
2019年翟天临大面积重复抄袭的论文造假事件后,各大高校引以为戒,纷纷要求降低论文重复率以端正学术风气。这一事件的后续影响也延宕至今。
3.被指抄袭博士学位被撤销怎么办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于某诉称,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被告并没有发现原告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涉案论文在原告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原告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被告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
在程序方面,于某认为,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未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其申辩,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原告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原告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北京大学认为,其撤销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相关规定,学校系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某作出的《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某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法制晚报公号ID:fzwb_52165216)
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某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4.研究生毕业论文被定为抄袭怎么办
一、你之作品是否已涉侵权。
建议将你之论文与涉袭论文原作相互对照,抄袭,是把别人的作品抄来当作自己的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抄袭的认定,不以抄来的作品作何用处为其成立的条件,也不以是否完全相同为其成立的条件,其认定成立的条件仅是作品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相同。
因此,两个作品在具体表达形式上有明显区别的,一般不应认定有抄袭的问题存在,存在的可能是创作上的借鉴、引用、融合的问题,而这些正是创作上允许和客观上必需的。抄袭的实质要件在于作品是否是作者自己独创的,而不是照抄照搬他人的。
既是两个作品完全相同,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就不构成相互抄袭。只有在作品相同,又能证明又不属作者独立创作的(作者间又存在接触关系),才构成抄袭行为。
如果经判断二者存在明显的抄袭,则放弃抗辩,否则可据理以争。 二、对于基本可以确认为侵权的行为,但仍有一定模糊点时,可以先试探取得对方的谅解,争取双方和解,除最后达成的协议之外,整个和解过程要考虑不要留下痕迹,被录音或达成阶段性调解意见等。
三、由于牵涉毕业论文之人生大事,无论理胜理亏,最好的方式仍然是建议通过私下和解方式解决,不要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公之于众势必造成被动,孰重孰轻,要谨慎对待。 山东科创律师所张蕾律师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山东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