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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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学分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下属相应的要求:
1、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
2、英语专业本科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
3、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按《青岛大学关于艺术类等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实行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暂行规定》要求,需通过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
4、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可不作要求;
5、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亦视为通过。
第五条 对学分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因故被教师取消考试资格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由各系(不设系的学院由学院)逐个审核学分制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照第四、五条的规定,列出拟授予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统一填写《青岛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报教务处审核汇总,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符合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获学士学位的学位申请者,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授予结果由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外,还将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学分制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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