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求国际法方面的论文大纲!
我是国际法的,字数大概8000左右,那算半个毕业论文啦.
首先,理论依据! 这是你之后分析问题的基础,必写,字数大约在一千左右的量。
接着,介绍中国的领土与边界的实践中的问题.比如中国和印度边界争端、冲绳凹槽等问题.
其后,分析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国际法实际上和国际政治相关性很大,所以需要结合政治背景来说。政治和经济向联系,所以有关国家的经济关系也要谈及。中国的这些领土与边界问题也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所以相关的历史你也要说到。
再后,中国有和平解决领土与边界问题的先例,比如与俄罗斯的那个黑瞎子岛的问题。你应当阐述,并且分析和平解决的原因。此结合上一节分析出的原因将为你最后的总结作铺垫。
最后,提出相关启示或者你的建议。
有问题再联系~
2.急求国际法方面的论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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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经济向联系,所以有关国家的经济关系也要谈及。中国的这些领土与边界问题也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所以相关的历史你也要说到。
再后,中国有和平解决领土与边界问题的先例,比如与俄罗斯的那个黑瞎子岛的问题。你应当阐述,并且分析和平解决的原因。
此结合上一节分析出的原因将为你最后的总结作铺垫。最后,提出相关启示或者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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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一篇国际法的论文《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究竟是主权高于人权还
当前,面对“人权高于主权”之论,基于该论易被西方大国利用而成为侵犯弱国主权的借口和工具,非西方国家对该论多持抵制或否定的态度。
有学者论证了两者间关系:“当人权问题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项,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不应干预时,主权高于人权;当人权问题超出一国管辖范围,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可以干预时,人权就高于主权。 ”[11]该论被国内许多学者所接受,姑且称为“区别管辖论”,它是从人权所被管辖的范围来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该论并没有从价值论、权力本源等合法性性角度论证二者关系,而是迁就于现实的需要,且管辖范围的变动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该论缺乏更强的说服力。
笔者认为,在价值上,人权大于主权;在现实上,主权先于人权。 “大于”说明既不否认人权在价值上的优越于主权的地位,同时又体现了其语义上的客观、中性,从而将人权与主权同置于同一语境下,在同源(人民的利益)的范畴内比较二者关系,权利衍生权力的法理表明二者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故“大于”可准确表达这一关系。
而“高于”是带有明显价值判断的词语,带有“层次、位阶”高下的色彩,用“高于”则潜在含义是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下,肯定人权的价值优越性而反向否定了主权的价值,往往易忽略两者的协调性与一致性,造成语义误解从而为实践所不利。 现实上,主权先于人权,即强调主权的优先原则,“先于”不是时间序列上的先后(不是指先有主权后有人权,人权特别是一些基本的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而是指适用上的优先考虑,即只要主权运行不是以侵犯践踏人权为目的,主权便具有优先价值和最高权威。
基于历史经验,一国无主权便没有人权,故笔者的主权优先论并非目的价值的评价,而是形式价值的主张。其基于主权服务于人权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的法理,故不可忽视主权对人权保障所起的主要作用,国家主权的存在是抵挡外国的侵犯和殖民主义者的奴役的坚实武器,是保障本国国民权利免受外来侵犯的屏障。
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先于人权”之论肯定了这些原则。但主权优先论以人权保护为限,当主权严重侵犯到人权而违背两者统一性时,缺乏了合法性根据的“主权”就失去了其权威从而无法阻却外来的干涉。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 [内容提要]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 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 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 (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2) 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3) 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家;否定或贬低主权,就是主张霸权。
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
4.《国际法》案例分析
1、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综观中日东海问题,主要就在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首先必须强调的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两个法律性质上不相同的管辖海域的分界线,是两个单独的问题,需要和日本方面分别进行协商谈判。虽然最终的谈判结果并不排除以单一线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可能,但中日东海划界不能在一开始就把两者混为一谈。
2、日本在这一点可谓费尽心机,混淆视听。1982年,日本向中国交通部首次提出中日之间的海域应依据“中间线”原则划分。一方面,日本所提出的这条所谓的中间线实质上是中国大陆沿岸与日本岛链沿岸及钓鱼岛之间的中间线,是以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而且钓鱼岛作为划界基点为前提的,政治野心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只是狭窄的岛架,与中国由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来的广阔的大陆架自然是不可相比。因此,这才是处于地理劣势的日本愿意只提中日在东海需要划分专属经济区,而不提也需要划分大陆架的根本原因。
然而日本很显然是忽略或是不想考虑这一点----专属经济区,主要是一种资源管辖区,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底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由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所以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同时意味着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行使权利时,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显然中日争议的目的是争夺海底的油气等资源远甚于海里的生物资源,所以我想接下来重点谈谈关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自始主张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据此,包括钓鱼岛所处的海床在内的广阔而平缓的东海大陆架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本身就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的属于中国,而深2940米的冲绳海槽则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相反日本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
另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及地位问题,也是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它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划界,由于钓鱼岛的战略重要性和附近资源的可观性,中日双方都不会轻易地放弃对其的权利主张,为此如何确立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3、国际争端分为法律争端、政治争端和混合型争端,可以通过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亦或两者并用进行解决。对于东海问题,如前所述是一个复杂的混合型争端,同样可以通过政治和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解决过程中中日双方应坚持一条基本原则即《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我想只要双方始终都能坚持这一原则,即使不能达成共识,也不会出现兵戈相向的结果,毕竟战争是双方乃至全人类都不愿意面对的。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谈判和协商、调查、斡旋和调停等,至今为止,中国和日本都将东海问题视为两国间的内部问题而进行了三次磋商谈判,并没有找无关第三方进行调查或斡旋,可能双方对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充分信心亦或不愿他人插手这个利益冲突区域。
若政治方法无法解决,解决国际争端还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解决的方法。比如说将东海问题交由仲裁或国际法院进行解决。日本就一直声称要将东海问题交由国际法院解决,作为想尽可能客观地看待东海问题的我来说,把东海问题递交仲裁或国际法院裁判未尝不是一个值得公正的方法,既然双方都称自己有理,与其喋喋不休,不如到国际法院来个公平裁决。
三、按公平原则依协议划分大陆架疆界时,应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而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部分。
5.一篇论文 《如何看待当前国际形式》
进入2008年,自然灾害和美国经济衰退风险加大,从内外两方面加大了我国经济走势的不确定因素。
社会上出现了放松调控力度、避免经济增长大幅下滑的呼声,甚至出现“硬着陆”和“滞胀”的担忧。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雨雪冰冻灾害和国际形势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对于明确当前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显得尤为重要,从各方面情况判断,雨雪冰冻灾害的影响是短期的、局部的,不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基本面:美国及全球经济减速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虽大于以往,但其影响程度尚不能过高估计。
在当前情况下,要继续坚持“双防”的基本政策取向,坚持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同时,积极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和国际形势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和力度,增强政策的弹性和灵活性,保持全年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一、美国和世界经济放缓的影响分析 去年以来,随着美的次贷危机逐步显现并向全球市场蔓延,不仅直接影响美国经济,而且引发国际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动荡,给全球经济增长蒙上了阴影。
美国和世界经济放缓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大于以往,过去5年,我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繁荣期。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扩展外需空间是分不开的。
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和“中国制造”产品远销世界,使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人民币与外币的经常兑换,已使我国无法置身于全球经济之外而独善其身,美国及全球经济减速对我国的影响已不容忽视。
随着近年来我国与新兴经济体联系的加强和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完全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减缓美国及全球经济减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内需拉动。
外需变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程度还取决于有效扩大内需和平衡内外需关系的能力。 第四,美国和全球经济减速加大了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但也会成为出口结构调整和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动力。
美国经济和全球经济的减速,有可能使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据预测,今年我国经济增幅预期为10.5%左右。
如果美国经济出现衰退,可能影响我国经济增速0.5~1个百分点,再考虑到全球经济体减速的影响,外部输入性因素可能使我国经济增速出现一定的回落,这将有利于我国偏快的经济降温。与此同时,外部输入的减速压力,也可能促使我国加快出口结构调整、促使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外需空间缩小,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将促使我国扩大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比重,加大对自主品牌的培育,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同时,次贷危机导致全球包括资源在内的资产价格普遍下滑,为我国海外投资提供了较多的机会,我国可加大海外投资并购力度,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开辟新的外需空间,增强应对国际市场波动的能力。
6.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生
其实,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方向的分配,并不在于导师是研究什么的。简而言之,你完全可以在学习一段时间后,再决定自己的研究方向(毕业论文写作方向)。当然,理论上是应该考虑导师的研究方向的,因为你的毕业论文要导师来把关,但是不写导师研究方向的论文完全可以。想当年,我的导师是国际公法方向,我却写了国际经济法方向的文章。
导师的选择的问题,我的建议是如果你有认识的导师,或者仰慕的导师,最好提前联系,否则不一定得偿所愿了,学校最后会统一分配还没有确定导师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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