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求法律本科8000字论文 论题是“论公民的法律意识” 十分感谢
论公民的法律意识1.公民法律意识的涵义及作用1.1 公民法律意识的涵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象的一部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可以从多个角度做不同层次的划分而加以理解。人们的法律意识是相对比较稳定的,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法的演进的过程中起着传承的作用,但法律意识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 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
1.2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作为“现代化的人”所必须具备的素养, 是推行法治理念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可靠支撑。因此, 必须正确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注重塑造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1)公民的法律意识为国家的立法工作提供精神指导:“观念是制度的灵魂, 是法律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 往往根据的就是自己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
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2)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重要保证:司法、执法人员在办案中, 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做出歪曲理解,甚至用个人意志代替法律,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 司法、执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3)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思想基础 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才能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包括积极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 法律意识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 是守法品质的关键。2.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2.1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目前,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且由于法律意识本身发展所具有地复杂性、多样性, 现只对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作一个大致的归纳:教育不到位, 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权利意识淡漠;公民法律意识层次不高。
2.2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1)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产生于商品经济,而我国一直是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窒息了法律的生机。尤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起步,商品经济还不是很发达,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采取的是跨越时空的自上而下的变革方式, 存在者先天的不足。
与其相适应的物质和心理准备,尚不充分,从而导致人们尚未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伦理、人文思想、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律意识,还需要一个漫长的适应过程, 不能一蹴而就。(2)传统文化的影响: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 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
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和文化。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许多糟粕成分沉淀于人们的法律观念当中。(3)法律制度不完善,对生活调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近二十几年来, 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使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为建设法治国家初步奠定了基础。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表明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保障方面无法可依或恶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门法律缺乏基本法或程序法,缺乏宪法配套法律法规。
各部门法的规定不尽完善, 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的情况突出。特别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在贯彻和落实时,由于种种原因又遇到重重阻碍, 难以保证法的实效性。
3.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1)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培育法治的根基和土壤:市场经济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则的需求大量增加,需要法律确认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同时市场主体对权利的意识觉醒和主张,都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成长和培养准备了土壤。这充分说明了经济发展对培养公民现代意识的重要性。
没有高度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就不可能推毁小生产方式及传统法律思想对公民意识的消极影响, 更不可期望社会正义制度化。(2)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首先, 在国家制度安排上的权力结构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是分工制约的关系,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制止各种破坏民主政治的行为。
其次, 要发展和扩大基层民, 要发展和扩大公民的知情、参与、监督权, 让公民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只有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 才能推动法治建设,才能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技能。(3)加强法制及相关制度建设,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近年来,尽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不断增加,为我国法律生活的协调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了保障的作用,但仍需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各个领域中的立法工作,使法律法规更加严密化系统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2.8000字论文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供你参考) 论文摘要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产生,民法平等原则与社会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确立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性特征,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及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 本文在肯定平等原则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当今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现有法律的平等原则在实现过程中的一些政治体制欠缺,最后提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能够更好实现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 论文摘要: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 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
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人权”。 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
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
”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西方国家生活方式多样灵活,农业、渔猎和商业文明交叉互补,几乎没有形成过高度中央集权的农业国家。
东方文明则不同,例如中国,属于内陆农业文明,几千年的生产方式都是小农经济加中央集权,主要以农为主,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抗旱、排涝都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统一调度全国的人、财、物。
具有典型的专制度的形式。这种政治权力的建成必然会按照自身规律对经济基础发挥独立的作用,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而西方建立在社会理想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由于贯彻了生产平等原则,保证了和私人经济地位的生产平等,从而促进了商品所有者的自由生产和贸易,交换的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因此说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二、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者之间及全民所有制法人之间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们之间的模向经济联系和协作,都必须遵循商品交换的原则。
在商品交换中,彼此以平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资格出现的,因而这种交换的成立就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进行。 商品关系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只有这样,才符合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规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一立法精神充分肯定了这一规律,同时也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平等原则不再是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文配,而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群综合作用的结果。
因为我国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它所体现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平等互利的关系。同时,我国的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它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
我们认为,平等原则。
3.求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一篇约5000到8000字左右
目 录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 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 隐私权 形成 特征 保护 立法保护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 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
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
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
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
(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
4.法本毕业论文的格式大约6000
下面就是标准的论文格式: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 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
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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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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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 隐私权 形成 特征 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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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有很多具体的文章,可以参考/bigclass/falv.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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