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法学论文一篇
医疗损害鉴定: 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这种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常常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完成,鉴定就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核心环节。就目前而言,鉴定在鉴定体制、鉴定结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医医相互现象越来越严重,让法官最为头痛的是,随着人权意识的高涨,医闹的加剧,这种保护越来越隐密。鉴定机构一方面要部门保护,一方面又怕承担责任,结果是鉴定结论越来越模糊不清,如:许多鉴定结论一方面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又承认“医疗行为虽无过错但存在不足”或“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说理不严谨,理论依据出处不明确,变更事故性质或责任过于随意;鉴定结论中对事实的认定依据不充分;从医政管理角度指明医疗行为存在的瑕疵,但对其与疾病自然转归的因果关系强度分析不细致,易引发歧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能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出庭接受质询,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
面对着一份似似而非的鉴定结论,对于医疗并不精通的法官往往难于下判。总之,鉴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隐藏着民事法律普遍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医学科学进步等诸多矛盾。
鉴定缺乏一个更有效的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鉴定机制还有一个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我们要从审判观念上正确认识医与法的关系,慎重处理下列问题: 一、如何确定进行鉴定的案件范围 按照《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在当前医疗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以对医疗知识不了解为由,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要求当事人去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实际上将审判权让渡给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违背了民诉法的独立审判原则。实际上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具有高度判断力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不但具备常人的经验,还能从日常生活经验中,推定出其认为正确的法律事实。
具有下列几种情况可以直接推定医方具有过错:1、医疗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诸如“拔错牙”、“割错部位”、“配错药”等显而意见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以判断的事实,法官完全不必、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去作医疗事故鉴定,而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直接推定医方的过错;2、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3、涂改、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4、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的,但为安慰或者鼓励患者而作出不符合实际病情的陈述的除外;5、违反职业道德,对急、重、危病人拒绝抢救而贻误救治的。上述案件不需再委托鉴定。
对需要委托鉴定的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可以采用咨询专家、采取积极措施促使当事人申请鉴定。如双方当事人均拒不申请鉴定,人民法院不需以职权委托鉴定,可以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判决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败诉。
二、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关系 依据2003年1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精神,对于医疗事故应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2条,即“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故对于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应走二元化鉴定模式。实践是复杂多变的,任何事情都不能绝对化,不能忽视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医疗损害一律搞医疗事故鉴定。
具体来讲,医疗损害赔偿和责任密切关联,当事人起诉对是否构成事故并不十分关注,关注更多的是如何赔偿。而是否构成过错即能满足这一需求。
故在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况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1、当事人起诉后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2、虽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但鉴定结论不合法的;3、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项内容;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该纠纷已经超过鉴定申请期限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必须依据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5、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有过错,申请进行过错责任及程度进行鉴定的[i]。 三、从严把握重新鉴定条件,避免出现多个鉴定、重复鉴定 重复鉴定往往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了困难。
例如,马环诉徐大庄医疗损害赔偿一案,马环因感冒去医院注射针剂,后经诊断右臀部神经损伤,先后形成三个鉴定结论:徐州医学会认为该神经损伤和注射行为无因果关系,徐州求是所认为。
2.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王业华医生评价怎么样
王业华,男,骨科,主任医师,副教授。
个人简历: 1984、8-1989、7徐州医学院医疗系1989、8-1996、8徐医附院骨科 住院医师 1996、8-1998、8徐医附院骨科 主治医师1998、8-2003、7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骨科读硕士、博士2003、9-今徐医附院骨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2004、10-2004、12奥地利维也纳总院骨科进修学习 业务专长: 擅长人工关节置换、颈椎病、脊柱畸形、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脑瘫、骨科矫形、神经损伤、骨肿瘤等治疗。 诊治范围: 骨科:关节病、颈椎病、腰椎病、骨折、小儿脑瘫 学术成就: 研究论文“国人胫骨平台后倾角的测量及不同测量方法的比较”填补了国内膝关节胫骨平台后倾角解剖数据的空白。
博士论文“胫骨平台后倾角对后稳定型人工膝关节术后功能的影响”受到了称赞。 曾担任第三届全国脑瘫外科和康复学术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
从事骨科临床20余年,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膝关节置换病例过千例。
3.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于如同医生评价怎么样
于如同,男,徐医附院脑科医院院长、神经外科主任、主任医师、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医学领军人才;中华医学会神经外科分会委员,省医学会神经外科学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创伤学会神经创伤委员会常委,徐州市医学会神经外科学会主任委员;对颅内动脉瘤、脑血管畸形等脑血管病及脑外伤的诊断与治疗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是医教研全能医生。
1982-1987 徐州医学院 获学士学位1987-1994 徐医附院 神经外科1994-1999 华西医科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2000-2006 徐州医学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2006-2007 徐州医学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2007-2013 徐州医学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教授2013- 徐医附院脑科医院院长,徐州医学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二级,教授 学术成就: 获得国家自然基金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20余项。 在国际上首次成功从人脑胶质瘤细胞重克隆出人源性UIF-12基因,使基因治疗神经性疾病成为可能。
发表SCI论文40余篇,其他论文120余篇。
4.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黄一虹医生评价怎么样
黄一虹,男,江苏泰兴人。
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徐州医科大学医疗系医学专业本科毕业,苏州大学血液病专业硕士学位。
1996年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研究所(天津血液病医院)专修骨髓移植。现任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造血干细胞移植中心副主任,诊断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副主任,徐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
中华医学会会员,中国抗癌协会会员,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骨干教师,徐州市医师协会理事,徐州市医学会血液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医患纠纷调解医学咨询委员会委员,市医学重点人才。《中国组织工程研究》杂志执行编委和《中国神经再生研究(英文版)》杂志(SCI收录)及英文杂志《Case Reports in Hematology》审稿专家。
擅长疑难和难治血液病、内科少见病及发热待查的诊治,尤其对造血干细胞移植,白血病、淋巴瘤、再障、难治性贫血、难治性血小板减少症及不明原因发热等有较深入研究。1997。
7成功开展苏北地区首例异基因骨髓移植治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迄今已健康存活20年。 获江苏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徐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省新技术引进二等奖3项,市新技术引进一等奖2项,部、省级教学成果及多媒体课件奖6项,主持省、市级科研课题6项,主编并出版专著6部,发表论文50余篇,核心期刊20余篇,SCI论文6篇。
徐医附院专家门诊时间:周四全天。
5.性别:男年龄:30地区:徐州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王业华医生评价怎
王业华,男,骨科,主任医师,副教授。
个人简历: 1984、8-1989、7徐州医学院医疗系1989、8-1996、8徐医附院骨科 住院医师 1996、8-1998、8徐医附院骨科 主治医师1998、8-2003、7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骨科读硕士、博士2003、9-今徐医附院骨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2004、10-2004、12奥地利维也纳总院骨科进修学习 业务专长: 擅长人工关节置换、颈椎病、脊柱畸形、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脑瘫、骨科矫形、神经损伤、骨肿瘤等治疗。 诊治范围: 骨科:关节病、颈椎病、腰椎病、骨折、小儿脑瘫 学术成就: 研究论文“国人胫骨平台后倾角的测量及不同测量方法的比较”填补了国内膝关节胫骨平台后倾角解剖数据的空白。
博士论文“胫骨平台后倾角对后稳定型人工膝关节术后功能的影响”受到了称赞。 曾担任第三届全国脑瘫外科和康复学术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
从事骨科临床20余年,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膝关节置换病例过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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