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没有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方面的论文啊
我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突破3300万 --------------------------------------------------------------------------------2007-9-25 11:17: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止今年8月底,我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经超过3300万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 鲁士海:按我们的估算,全国在进城的1亿2千万农民工里面,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大概6000万人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3300万,就意味着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半数以上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能够在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使用农民工较多的深圳市率先在全国提出将用人单位是否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
与此同时,深圳市还把工伤保险费率的调节作为激励和约束用人单位的重要手段。 管林根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我们现在深圳要推行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就是企业安全工作做得好的,缴费这个费率就会降低,如果他的事故多,他缴费就要高,这样就促使他主动去做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这样就是对老百姓是最好的,特别是对农民工,很受欢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普遍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将覆盖范围向小煤矿以及商贸、住宿、餐饮服务业扩展;到2008年底,力争使工伤保险基本覆盖到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全部农民工。
2.关于工伤保险的论文
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 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后查看 为服从和服务于我国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该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统一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合理的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机制、社会化管理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伤亡事故,有利于社会安定、分散风险和减轻企业负担,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应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扩大覆盖面,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
应当把工伤保险范围扩展到所有企业及其劳动者,使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
2.要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
按照国际惯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由企业负担全部工伤保险费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形成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和进行管理服务,减轻企业工伤保险费用负担和行政事务负担,保证各项工伤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而不受企业兴衰存亡的影响。
3.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并做好职业康复工作
应当充分运用工伤保险的费率杠杆和行政的、经济的惩戒手段,引导和促使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还应当做好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恢复生活和劳动功能并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
4.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建立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使之保障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适当补偿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为照顾地区间、企业问的经济效益差别,国家在规定基本待遇标准的同时,应倡导企业实行补充性工伤保险或举办群众互助性工伤保险。
5.工伤保险管理要规范化、法制化
要根据工伤问题情况复杂、技术性强、待遇项目多、容易引起争议纠纷等特点,把工伤界定、评残标准、待遇项目和标准、享受待遇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规定得明确、具体,尽量减少操作上的困难。工伤保险的实施可按属地原则,以地级市为基本统筹管理单位,便于因地制宜,迅速处理事故。
3.急求一篇农民工问题的论文
[摘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现实中,农民工工资待遇低。
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唯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劳动执法,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重赋其文化教育权利,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才是较优的解决之道。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权益受损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恶劣,工资待遇低还常被拖欠。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并采取轮换的办法,使其在尚未发病时被打发走以逃避责任。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
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即使如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2.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
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其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反映,例如,传媒的道德同情心、学者的正义感以及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等。
2.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权利无法充分实现。由于回乡参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往返的交通费用、误工的收入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走亲访友所支付的费用)等等。
许多民工比较在城做工的收益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主动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与选举支出的私人性相比,选举成立的村委会是以公共产品形象出现的,所具有的公共性使民工的选举收益很难量化,因而放弃选举权也就情由可原了。
(三)文化权利及子女受教育权缺位 1.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娱乐,职业培训权难以落实。虽然城市娱乐生活丰富,但大多农民工收工后就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主要的休闲方式排序为:打牌41.73%,看电视37.46%,听收音机38.86%,聊天32.81%,看书报18.33%,外面的生活几乎与其无关。
职业培训权方面,由于大多数民工只具有初中或更低的文化,其中受过技术培训的仅占9.1%,与企业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理应接受教育与培训。但他们自身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企业则顾虑他们就业的流动性而不愿组织培训,致使其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民工进城子女义务教育权缺失。获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应有的权利,可现行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按户籍归口入学,许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民工子女要想进入城市学校就读,每学期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
许多人只好让子女就读民工子弟学校,而民工子弟学校由于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在京的6~14岁的民工子女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可以说“现在的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现状完整地复制了中国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也损害了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公平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溯源 农民工权益受损,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既包括户籍制度、法律体系、教育管理和媒体报道等外因,也包括农民工自身原因。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二元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在职业上他们是工人,身份上却是农民,这种职业与户籍的矛盾使得他们维权时处于弱势。而且因为农民身份,当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时,他们却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极少有单位为他们办理保险。
当他们生活遭遇困难时,也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措施及时提供救助。 (二)现行维护民工权益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劳动监察乏力。我国还没有专门维护民工权益的法律,虽有《劳动法。
4.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论文,2000字左右
给你提供些相关内容,作为参考!!!!!!!!!!! 珠海市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探讨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问题。
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融合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初探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夹缝中求生存,风雨中见彩虹——浅析农民。 关于城市外来打工者的调查报告 农民工权益受损,是制度供给不足还是执法。
示例: 法律应当对拖欠和卷走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给予严惩——对解决农民和农民工问题的几点反思 原文: 在推进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几乎每年都有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拥向全国各大中小城市打工就业。这些入城打工的农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房地产开发、修桥筑路等建筑行业,而且大部分打工者每月领取的工资或薪水仅比部分城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高出一、二百元,而且大部分企业或单位都没有给这些农民工办理劳动、医疗或失业等社会保险。
就是这些靠出卖廉价劳动力本应获取的难以维持他们和他们子女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幸运地按月拿到手的,有的甚至要拖上一年半载才成。目前有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早已不是什么重大的新闻事件,农民工工资被“包工头”非法卷走的事也是常有的。
至于这些生活无法保障的农民工是否会对社会产生不满、是否会导致犯罪率上升等影响社会安定的事情发生似乎没有多少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单位去关心它。 最近,北京市部分区县建委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办“农民工维权月”活动,试图通过实施建筑等行业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整治活动来解决其行政区县内存在的一些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社会问题。
此农民工维权活动消息刚一公布,便有八方农民工纷至沓来,有的甚至是从河北、天津等地赶来。原来这些在外地打工不识几个字的农民工竟然“天真地”以为北京区县的行政部门也可以解决北京市以外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真不知他们是“走投无路”了呢?还是“有病乱投医”?从另一方面讲,北京部分区县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如此关心民生疾苦和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的举措无疑会对“和谐社会”之构建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对解决当前面临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避免影响社会安定事件的发生也不失为一张“良好处方”。
北京市的执业律师们也积极报名参与本次有关农民工维权的咨询活动。可以说,维护农民工权益活动短期内搞得“轰轰烈烈”。
但仔细想一想,这种缺乏相关具体法律制度保障、不考虑有关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而仅靠实施专项整治活动的方式究竟能在多大层面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呢?为什么有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年年重点强调解决而又年年变得更加严重突出呢?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否应从更根本的角度或采用些“标本兼治”的方式来解决呢?本文在此不惧浅陋,愿对有关农民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和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做几点反思,希望能引起当局者们的重视。 。
以上内容均摘自 更多详细内容 请登录 刨文网 ”,这里的文章全部是往届高校毕业生发布的原创毕业论文,内容详细,符合自身的专业水平。
5.急求一篇农民工问题的论文
[摘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现实中,农民工工资待遇低。
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唯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劳动执法,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重赋其文化教育权利,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才是较优的解决之道。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权益受损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恶劣,工资待遇低还常被拖欠。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并采取轮换的办法,使其在尚未发病时被打发走以逃避责任。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
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即使如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2.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
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其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反映,例如,传媒的道德同情心、学者的正义感以及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等。
2.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权利无法充分实现。由于回乡参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往返的交通费用、误工的收入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走亲访友所支付的费用)等等。
许多民工比较在城做工的收益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主动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与选举支出的私人性相比,选举成立的村委会是以公共产品形象出现的,所具有的公共性使民工的选举收益很难量化,因而放弃选举权也就情由可原了。
(三)文化权利及子女受教育权缺位 1.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娱乐,职业培训权难以落实。虽然城市娱乐生活丰富,但大多农民工收工后就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主要的休闲方式排序为:打牌41.73%,看电视37.46%,听收音机38.86%,聊天32.81%,看书报18.33%,外面的生活几乎与其无关。
职业培训权方面,由于大多数民工只具有初中或更低的文化,其中受过技术培训的仅占9.1%,与企业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理应接受教育与培训。但他们自身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企业则顾虑他们就业的流动性而不愿组织培训,致使其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民工进城子女义务教育权缺失。获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应有的权利,可现行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按户籍归口入学,许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民工子女要想进入城市学校就读,每学期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
许多人只好让子女就读民工子弟学校,而民工子弟学校由于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在京的6~14岁的民工子女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可以说“现在的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现状完整地复制了中国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也损害了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公平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溯源 农民工权益受损,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既包括户籍制度、法律体系、教育管理和媒体报道等外因,也包括农民工自身原因。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二元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在职业上他们是工人,身份上却是农民,这种职业与户籍的矛盾使得他们维权时处于弱势。而且因为农民身份,当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时,他们却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极少有单位为他们办理保险。
当他们生活遭遇困难时,也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措施及时提供救助。 (二)现行维护民工权益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劳动监察乏力。我国还没有专门维护民工权益的法律,虽有《劳动法》,但其。
6.谁帮我找篇毕业论文,关于【城市农民工收入与生存状况调查】;几千
报告显示,在农民工较为密集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农民工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加工制造业和建筑业,分别占30.6%、29.6%和14.2%,累计占74.4%。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农民工平均收入9414元,同期我省农民人均收入为1985元。外出务工收入是务农收入的近5倍。
调查显示,影响农民工收入的主要因素有性别、文化程度、务工地点、行业以及工作是否稳定(以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来衡量)等。高中、中专或技校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收入比初中文化程度的多1892元,高出20.9%。同一时期,本地农民工平均收入7681元,而在广东、上海和浙江等地的农民工收入则比本地高出67.3%、70.7%和34.1%。
日均工作10小时以上,50.6%对从事的工作不满意
调查发现,农民工每年工作240天以上的占76.6%,181-240天的占14%,平均269天;平均每天工作10.34小时,工作12小时以上的占19%,10-12小时占43%,8-10小时占26%,8小时及其以下的仅占12%。
从居住条件看,农民工自己租房子住的占48.2%,住集体宿舍的占42.2%,自己有住房或住亲戚朋友家的占9.6%。30%的农民工对饮食不满意。50.6%的对所从事的工作不满意,对收入感到满意的只有42%。
八成多农民工未参加任何保险
数据显示,84.4%的农民工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仅占15.6%。参保类型排名前三位的是:医疗保险6.2%、工伤保险2.8%、意外伤害保险2.2%,三项合计仅为11.2%。同时参加两种以上保险的仅占总人数的2.6%。
调查发现,农民工比较关心就业服务、子女教育、医疗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尤其是能否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工伤和医疗保险等。农民工希望政府要做的第一件大事是简化进城务工手续、降低或取消各类收费。农民工最大的愿望是身体健康不生病。其他比较普遍的愿望依次为:家人平安、多挣钱、学到手艺、工作稳定、保障合法权益、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等。
92.2%为自发外出,签订合同率仅占17.8
报告称,贵州省农民工外出务工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是“依靠家人亲戚介绍”,其次是“老乡介绍”和“工友介绍”。依靠政府组织外出务工的仅占1.4%,自发外出者高达92.2%。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低、缺乏劳动技能是影响他们就业的最主要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非常渴望参加技能培训。40.8%的农民工希望政府能够提供免费技能培训。
数据显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7.8%。造成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较差的成因主要有:多数用人单位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辞退员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求职心切,有的农民工担心提出签订合同而会失去工作机会;有的农民工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认识不够,认为合同就是一张纸,签了并不等于有了保障;还有的人认为签了合同不自由,对今后跳槽流动不利。
通过调查,课题组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普遍缺失,农民工基本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农民工维权工作困难重重等三个方面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及其子女教育、培训等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尤其是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农村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的教育和技能培训等要高度重视。要把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与农村寄宿学校建设结合起来,在乡镇改建扩建一批寄宿制学校,满足留守儿童和其他农民子女寄宿学习的需求。各级农业、劳动和教育等部门要能够充分利用技校、中专等已有设施,并积极开拓其他渠道,分析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者提供适用的技能培训。
第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农民工的组织、管理、服务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青妇女组织、司法等部门应共同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提供法律和生活援助。
第三,近期内仍然要积极组织农民工到发达地区务工,从长远来看,解决我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更主要还得依靠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招商引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尽量争取在本地解决。
7.有没有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方面的论文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整个人口的60%以上,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开始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第二阶段是1991年国务院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
并于1992年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相关工作。第三阶段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继颁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步从民政部门并入劳动保障部门。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并不成功,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
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还专门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订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状况,无法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
此外,不少地区的农保统计工作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固定的组织人员、工作流程,从来就没有月、季、年的报表,导致相当一部分基础数据严重失真,无法通过统计数字制定准确的年度工作计划,也无法对以往的基金运营成果进行有效总结、考核。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
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
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
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
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农保资金现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
8.为什么要关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
因为工作环境,工作程度,工作效率,工作时间以及工资等因素使得本就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更需要工伤保险。相对于而言,一般性职业,如白领是基本不可能领工伤保险赔偿的,所以也就没几个办的,而且,上下班途中的受伤一般也不算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公司最多就慰问一下,放个假,工资照样拿,因为一旦有人领了,就会被认为对员工的态度问题很不好,也间接导致客户没等等问题。而农民工呢?由于户口不在城市,所以劳保,老保等等保险无法在本地或者根本不能办理,所以很长一段时间,农民工处于及其弱势群体。而如今情况好转,欠薪问题基本解决,虽有少数依然如此,但也仅仅是少数。所以说,有些老板在工伤保险方面就属于无视状态,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无限放大,而导致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无法领取或者说根本不知道。所以说,农民工作为城市组成的必要部分,待遇不应低于上班族亦或是其他职业。
OK。鄙人的说明完毕。
——初中小P孩儿
9.农民工,工伤,纠纷问题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等。
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不同。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不签字盖章,不能确认劳动关系,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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