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求法律本科8000字论文 论题是“论公民的法律意识” 十分感谢
论公民的法律意识1.公民法律意识的涵义及作用1.1 公民法律意识的涵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象的一部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可以从多个角度做不同层次的划分而加以理解。人们的法律意识是相对比较稳定的,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法的演进的过程中起着传承的作用,但法律意识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 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
1.2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作为“现代化的人”所必须具备的素养, 是推行法治理念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可靠支撑。因此, 必须正确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注重塑造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1)公民的法律意识为国家的立法工作提供精神指导:“观念是制度的灵魂, 是法律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 往往根据的就是自己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
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2)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重要保证:司法、执法人员在办案中, 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做出歪曲理解,甚至用个人意志代替法律,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 司法、执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3)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思想基础 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才能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包括积极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 法律意识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 是守法品质的关键。2.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2.1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目前,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且由于法律意识本身发展所具有地复杂性、多样性, 现只对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作一个大致的归纳:教育不到位, 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权利意识淡漠;公民法律意识层次不高。
2.2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1)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产生于商品经济,而我国一直是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窒息了法律的生机。尤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起步,商品经济还不是很发达,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采取的是跨越时空的自上而下的变革方式, 存在者先天的不足。
与其相适应的物质和心理准备,尚不充分,从而导致人们尚未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伦理、人文思想、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律意识,还需要一个漫长的适应过程, 不能一蹴而就。(2)传统文化的影响: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 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
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和文化。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许多糟粕成分沉淀于人们的法律观念当中。(3)法律制度不完善,对生活调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近二十几年来, 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使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为建设法治国家初步奠定了基础。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表明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保障方面无法可依或恶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门法律缺乏基本法或程序法,缺乏宪法配套法律法规。
各部门法的规定不尽完善, 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的情况突出。特别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在贯彻和落实时,由于种种原因又遇到重重阻碍, 难以保证法的实效性。
3.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1)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培育法治的根基和土壤:市场经济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则的需求大量增加,需要法律确认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同时市场主体对权利的意识觉醒和主张,都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成长和培养准备了土壤。这充分说明了经济发展对培养公民现代意识的重要性。
没有高度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就不可能推毁小生产方式及传统法律思想对公民意识的消极影响, 更不可期望社会正义制度化。(2)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首先, 在国家制度安排上的权力结构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是分工制约的关系,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制止各种破坏民主政治的行为。
其次, 要发展和扩大基层民, 要发展和扩大公民的知情、参与、监督权, 让公民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只有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 才能推动法治建设,才能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技能。(3)加强法制及相关制度建设,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近年来,尽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不断增加,为我国法律生活的协调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了保障的作用,但仍需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各个领域中的立法工作,使法律法规更加严密化系统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2.求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一篇约5000到8000字左右
目 录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 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 隐私权 形成 特征 保护 立法保护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 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
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
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
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
(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
3.法本毕业论文的格式大约6000
下面就是标准的论文格式: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 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
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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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 隐私权 形成 特征 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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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
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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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有很多具体的文章,可以参考/bigclass/falv.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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