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本科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字数:8777,页数:12
摘 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首先,从认识的层面上理解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它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其次,当前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存在不少弊端,其主要表现为: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社会保障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其三,通过立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社会保障立法应遵循五大原则:待遇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集中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原则、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其四,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未来的展望:树立合理的立法理念,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加大推广慈善公益组织,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切实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作出法律修改和调整。
关键词:社会保障 法律制度 原则
大纲 一、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1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三、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 4 四、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未来趋势 5 参考文献 9
参考文献 黎建飞,2008:《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刘翠宵,2001:《中国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法学研究》。 梁 鸿 ,2000:《社会保障制度》,《试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特殊性》第1期。 王景山,2001:《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的理论探讨》,《劳动法学、经济法学》第10期。 何平,2004:《社会保障概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马敏娜,1999:《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经济纵横》第9期。 2004:《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法制出版社。 郑功成,1997:《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 冯兰瑞,2002:《社会保障制度》。 10.龙翼飞,2000:《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
以上回答引自: /53-5/5503.htm
2.律师制度的律师制度的定义及内容
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2001年12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上述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律师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
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律师事务所还可以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1、调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2、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5、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6、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7、律师享有控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3、提供法律援助: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承办特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3.法律是如何规定律师辩护制度的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 许多学者着力宣扬刑诉法修改在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方面取得的进步,认为立法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等老大难问题上作出很大努力。
不过,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理解上也产生分歧,出现争鸣,如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调查取证权问题。有人对此表示出担忧和顾虑,认为由于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法律规定仍显笼统等原因,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以及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等问题。
有学者把公安执法和辩护制度结合起来研究,认为辩护制度的进步对公安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同时也是很好的机遇,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积极适应,使公安执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再上一个台阶。也有学者将辩护制度与检察工作联系在一起,认为刑事辩护与检察工作是相反相成、对立统一、互促共进的关系。
一方面,他们一辩一诉,角色对立,成为诉讼中激烈对抗与攻防的双方;另一方面,他们互为自身存在的条件,统一于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具有多方面的一致性。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援助范围、方式、阶段和申请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学者们对此予以高度评价,充分肯定立法取得的进步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努力。
不过,有学者指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倍增长对援助经费、人力、监督管理以及公检法的衔接工作带来的挑战不容小觑。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的体制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整体布局不当问题等确实已经显现并且亟待解决。
对于修改后刑诉法将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学者们予以高度评价,认为体现人本精神、秉持底限正义,客观上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但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侦查人员在主观上不愿意法律援助律师介入侦查阶段; 二是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三是缺少监督与法律责任; 四是缺少救济途径;五是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对象存在判断难等客观问题。
对此,未来可以通过加大侦查硬件、软件的投入,增加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增加对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监督,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构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来加以解决。
4.学位论文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公民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为作者的公民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学位论文版权所涉及的主体双方分别为高校和毕业生,说到底是版权的财产权到底是由高校或毕业生那个享有的问题。 财产权与作者分离只产生在高校享有学位论文的版权的情况。
如上所述,这种规定事实上可能并不合法。 合同约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
学位论文版板归属合同当事人为高校和毕业生,从理论上,双方在学位论文的归属与许可方面是可以具有平等地位的,但事实上的行政隶属关系使这种平等几乎成为不可能,所以这种合同的公正性是得不到认同的。 这种合同一经成立 ,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转移为使用人享有 ,作者在合同规定范围获得一定数额的使用费。
这种情况下的版权与主体的分离,事实上学位论文的作者很难真正实现对母校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委托作品不适用于学位论文,笔者尚没有见过任何一个学校允许委托作品成为毕业论文。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范围并不能适用于学位论文,理由如下:本条所讲的作品应系作者已经公开出版的 ,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 ,是不能在传播媒介引用播放的,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学校课堂教学,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而学位论文最大的特点就是其不公开出版。 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外是作者自己引用自己的学位论文,这一行为不在此限制之列。
相反这种情况可以视为作者行使其发表权。 。
5.跪求:律师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任选,如下)需要两篇,各给100分
1.论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2.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3.论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 4.关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5.论法与正义 6.论法律移植 7.论法的功能 8.论法律信仰 9.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10.论隐私及其立法保护 11.论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13.论国家司法豁免权 14.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15.论中国的领海制度 16.论契约自由原则 17.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8.论无权代理 19.论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20。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讨论 21.论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22.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23.论罪刑法定原则 24.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25.诉讼成本论 26.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27.论虚假广告罪的构成 28.论非法传销与刑事犯罪 29.论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30.论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 31.论权利质押 32.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 33.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3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35.关于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36.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37.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 38.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9.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40.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41.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42.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43.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44.网络立法研究 45.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46.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47.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 48.论正当防卫 49.试论侵权著作权的犯罪 50.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时的关系 51.论刑法的效力 52.论数罪并罚 53.论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54.论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诉讼权利的保障 55.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56。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57.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58。
论公司的法律人格 59.论律师的诉讼地位 60.反垄断立法的几个问题 61.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 62.论我国的物权体系 63.制定民法典若干问题浅论 64.我国反倾销制度评析 65.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66.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67.论刑事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68.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69.论夫妻忠诚义务与我国婚姻法完善 70.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 71.关于新时期我国军事法体系建构的设想 72.中国军事法的历史演进 73.论我国军事法治的现代化 74.中国近代军事法文化的若干特征 75.我国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 76.中外军事法律文化比较 77.论军事法的价值构造 78.维护军事秩序与军人合法权益 79.论我国军事刑法体系的构造 80.我国军事法的本土资源探析 81.试论军队律师队伍制度的特点及其体系构造 82.论新《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秩序的优化 83论军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国防动员立法研究 85.论我国军事行政执法的特点 86.新时期完善军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87.论军事执法中武装冲突法的地位和作用 88.对台军事斗争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89.现代战争与战争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90.论对台使用武力的法理依据 91.从国际法看台湾的主权归属 92.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93.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94.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研究 95.提高依法治军水平的法理思考 96.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 97.国防监查法律制度研究 98.论法制教育与依法治军 99.军事法人才培养与改革 100.论我国军事法制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 (5050)。
6.寻求一篇法律专业(2009~2010)的毕业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0 摘 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己经成为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之一。
其体现出的追求和谐、秩序和稳定的价值趋向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被西方国家赞誉为“东方经验”。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研究,首先从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然后回顾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接着提出当前的司法审判中调解制度存在的价值,正因其具有存在价值,才不能被削弱或者取消。
而应当在在揭示现行调解制度存在弊端以及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同时就如何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最后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改革观点,以期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适应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之间寻求最佳契合点和平衡点,从而树立了法律的极大权威,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调解制度 纠纷解决 调审分离 制度改革 On Medi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AbstractThe current medi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inherited and developed the tradition and was further improved, which has been one of the law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presents the value tendency of pursuing harmony, order and Stability which will play a great role in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strengthening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and realizing permanent stability of the nation. It is regarded as "the eastern experiences" by western country. Research on medi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in this paper, firstly, starting with the basic concept and properties of mediation system; secondly, reviewing its historical evolution; thirdly, presenting its existing value in current judicial judgement, which should not be weaken or abolish as its existing value. We should reform and perfect the medi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on the Basis of revealing its existing disadvantages and referring to relative systems abroad, meanwhile giving the suggestions and ideas for how to do it. At last, in order to searching the best consilience and balance between keeping the stability and the continuity of law and keeping up with the change of the social and economical development and its effects, we put forward our points of view of reforming medi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in the view of practice, thus helping to build 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pushing the process of rule by law forward smoothly. Key words: Mediation System, Dispute Resolution, Separation of Mediation and 目 录 摘 要……………………………………………………………………………… ⅠAbstract…………………………………………………………………………… Ⅱ前 言…………………………………………………………………………………1一、调解制度概述…………………………………………………………………… 2(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2(二)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2(三)调解制度的存在价值………………………………………………………3二、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的分析………………………………………………5(一)立法上的不完善……………………………………………………………5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误区…………………………………………………52、法律规定上的漏洞造成了当事人滥用反悔权……………………………………53、调解的监督机构不健全……………………………………………………………5(二)实务中的缺陷………………………………………………………………61、自愿原则与司法强制性的矛盾……………………………………………………62、调解适用的范围过宽………………………………………………………………6三、我国民事调解制度与境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借鉴………………………………7(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调解制度……………………………………………71、日本的民事调停……………………………………………………………………72、台湾的诉前调停……………………………………………………………………7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mediation)” ……………………………………7(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和解制度……………………………………………81、英、美两国的诉讼和解制度………………………………………………………82、德、日和台湾地区的诉讼和解制度………………………………………………83、法国的诉讼和解制度………………………………………………………………8四、完善我国民。
7.怎么写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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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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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8.律师的性质的论文
在上述各种观点争论不休时,律师法于l996年5月1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一经颁布,关于律师性质的争论似乎停止了。
人们一致认为律师法第2条的内容为对我国律师的定性,并认为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如有学者认为,律师法关于律师的定性与《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相比较更具科学性、完整性。
他指出,首先,它高度概括了作为律师的必备条件,即律师必须是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次,它准确地体现了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特点,从而使律师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再次,执业人员的界定表明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执行业务活动。这表明我国律师亦不同于自由职业者;第四,由于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可以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核拨经费,因此律师队伍就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尽快发展起来。
[③] 我们认为,律师法第2条与其说是对律师的定性,不如说是对律师职业特点的描述,因为它在描述律师职业外在特征的同时,对律师的本质属性也即根本性的东西并未挖掘出来。上述关于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比《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定性更具科学性与完整性的说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正确的,但把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等同于对律师的定性的做法,值得商榷。
律师法关于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定义,仅表达了实行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方面的含义,并未揭示出律师之于法官、检察官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律师不同于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不同的执业方式,而后者才是具有根本意义的。事实上,各国均实行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即不能以律师名义执行业务,这已成为国际通例。
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则是各国建立律师制度的直接目的,也是律师职业出现的动因。由此可见,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所作的定义反映了律师职业的外在特征,有利于明确律师的范围,防止“非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并对大众分清律师法意义上的律师与仅具有律师资格等人员有明示作用。
但我们对律师性质的认识不能停留在律师法的这一定义上。 我们认为,探究律师的性质,应与法官、检察官等官方法律职业相比较,而与非法律职业进行比较则几乎无意义。
律师职业比之于法官、检察官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业务性。律师的执业活动具有业务性,律师执行业务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且律师执行业务的种类与范围亦由当事人根据需要指定。
而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与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是职务活动。律师的执业活动不具有行使权力的性质,这是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等官方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
(2)服务性与有偿性。律师职业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对法律帮助的需求。
律师业务的开展就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契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项重要内容则是委托人向律师支付报酬,也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是有偿的。而法官、检察官的职务活动基于法定职责及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展开,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他们的活动是行使权力,同时也是履行职责,他们和当事人并不平等,他们的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不具有有偿性。
(3)独立性与自主性。律师不仅独立于法院、检察院,而且独立于当事人。
律师执业属个人劳动,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也不受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的指导,而是由律师本人自主决定办理委托事项的方式方法。此外,我国律师的执业活动亦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
而法官与检察官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相对较弱,它们的活动是在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权力,不属个人劳动。(4)自律性。
律师职业管理具有自律性,主要是通过组成律师协会实行自治。世界各国关于律师管理的体制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实行完全的律师自治,如法国、日本等。在法国,律师团体称律师会,执业律师必须参加一个律师会。
律师会由理事会经营管理。理事会由律师会会长主持。
由各律师会组成的律师会总会选举律师会的会长及理事会。律师会作为独立的自治团体对会员行使惩诫权。
日本律师亦实行行业自治。日本律师联合会是其全国性律师组织,以执行有关律师及律师会的指导、联系与监督事务为目的。
它一方面的工作即是审查律师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惩戒违法律师、指导律师会的工作。律师会是日本律师的地方性组织,其使命与日本律师联合会相同。
还有些国家实行以行业管理为主的体制。如在美国,律师管理以律师协会为主,法院参与管理。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50年代我国律师制度初建时,律师及律师工作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重建时,恢复了由司法行政机关单一管理的律师管理体制。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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