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反倾销的论文
中国在入世以前在国际市场上经常受到各国的反倾销投诉,非常不正常,很多人把中国入世作为中国摆脱各国反倾销的机会,可以这么认为,但是不是马上可以摆脱,还有待努力。
我们在国际上受到反倾销投诉,经常是败诉,胜诉的机会不多,其中的原则是多方面的,第一方面,主要方面是我们中国有关厂商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不够重视,未能积极应诉,造成任凭宰割。第二,有关国家对我们的产品采取了不公平的作法,主要是以不公平的方法计算我们的成本,那么什么叫倾销呢?倾销是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到其它国家的市场,造成该市场的相同产品的实质性损害,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的产业的建立造成阻碍,这就是WTO认为的倾销。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普遍的谴责。WTO规定如果一国的相同产品受到倾销产品的损害威胁或者建立该产业的实质性阻碍,该国就有权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当然,征收反倾销税要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才能进行。这就是反倾销程序。
按照WTO的规定,一个国家要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大致应该经过下列程序,一、投诉,也就是说要有人投诉,不般不主动提出,投诉人应该是受倾销产品损害的相同产品的制造商或者相同产品制造商的行业协会或者相同产品制造商的工会组织;二、要有有关部门的接受投诉,也就是立案,是该部门审核了投诉人的资格后认为可以立案的,就立案调查,首先调查的是这些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如果经过审查是肯定的,就可以做出初步的裁决,如果是否定的,案子到此结束,可以不接受;三、如果是肯定的,那么有另外一个机构,比如在美国有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国相同产品的损害进行调查,同市场的情况、价格的情况、制造商的开工情况加以综合调查,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如果是肯定的,也可以做出一个初步裁决,这样前一个主管部门的关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的裁决和该部门本国相同产品的损害的裁决结合起来,就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然后该两个组织再分别进行审查,做出最终裁决;四、如果最终裁决是肯定的,那么对倾销产品就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多少取决于所谓的倾销的幅度。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过程呢?是为了说明在不公平的对待中国产品的方法方面,有关国家使用了所谓“替代经济”。什么叫“替代经济”呢?就是说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去,美国要计算中国产品是不是倾销,首先要计算中国的产品价格是不是低于正常的价值,怎么计算呢?他不用中国的数据,他用另外一个国家的数据,比如说同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的价格替代进去,来计算中国的价格,得出是否有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的情况。这样一来,我们中国产品的价格不是取决全我们中国制造商本身,而取决于另一个国家,也就是替代国家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就是说我们的产品的价格是不是低于正常价值,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另外一个“替代经济”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价格高我们就倾销了,如果这个国家的价格低,我们就不倾销了。我们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以,是不是对我们产品征收不征收反倾销税,我们无法掌握。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双边协商,我们投诉无门。
入世后,如果对方对我们采取不公平的待遇,我们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去投诉,求得公平解决。但是,话说到这里,不等于说我们入世以后,这种“替代经济”的作法不会立即取消,这种情况还要延长一段时间,大概在十五年内。
2.你对当前对华反倾销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速了与其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往来,对外贸易更是飞速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抵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取消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高关税贸易壁垒,取而代之的是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
为此,造成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 从整体来看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大体上有以下3点: 1、倾销指控的次数多频率快 2、提起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至发展中国家 3、中国商品被认定的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 而为什么我国会频遭反倾销的调查呢?我总结出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世界经济下滑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2、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3、中国企业的出口策略 4、我国企业应诉不利 5、其它原因。
我国对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通常是外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才意识到并匆忙应对等等。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中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影响中国商品出口2、冲击国内市场3、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4、阻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的进程。 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 (一)从政府角度看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3、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4、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 实现“走出去”战略。 (二)从企业角度看 1、加大科研投入 优化出口结构 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3、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3.我要写一“中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的论文,最后的参考文献,不懂
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 【摘 要】加入WTO以来,受外国进口产品冲击,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逐年增加,反倾销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涉及行业和产品范围日趋扩大,企业自身反倾销意识逐步提高。
虽然中国进口反倾销有了一定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外反倾销现状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反倾销行业过于集中,征收反倾销税率较低,调查期限不灵活,反倾销措施与外资政策重点冲突,国内从事反倾销专业人才缺乏,等等。中国政府应及早建立反倾销措施与产业战略和外资政策配合的经济战略组合,完善反倾销立法对调查期和税率的规定,扩大中国反倾销机构并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关键词】进口反倾销;反倾销调查;经济学;中国现状 一、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一)对外进口反倾销立案数量及发展趋势。
自1997年颁布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已达43起。每年立案数从1997年至2005年底分别为1、1、3、1、6、9、6、8、7起。
2006年2月6日,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成为今年中国对外进口反倾销第一案。加入WTO前,中国每年对外反倾销调查立案极少,四年间共立案6起。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反倾销调查立案数开始增加,从加入WTO至今中国已立案36起,占对外进口反倾销案件总数的84%,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的逐步增多,表明加入WT0后受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中国运用世贸规则维护产业安全及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权益能力大大增强。与同时期中国遭遇外国反倾销比较,自欧共体对中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至今,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了640余宗涉及中国出门产品反倾销案。
截至2002年4月1日,中国遭遇外国反倾销调查已达493起,而对外反倾销调查仅18起,但2002年1月至4月,共有七个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11起,而中国对外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有6起。从493:18到11:6说明中同政府和企业正在由被动局面转向主动进攻,原本在这一领域“缺位”的政府正在迅速“补位”。
据统计,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是世界上对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平均每年立案32至35起,与其相比,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差距。 (二)对外反倾销涉及的国别及地区分析。
从1997年至2005年底的4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韩国涉案最多,高达26起,约占61%;日本排名第二,共25起,占56%;第三位是美国,涉案22起,约占52%。俄罗斯、欧盟各8起,台湾地区7起,德国5起,荷兰、印度、印度尼西亚各3起,法国、新加坡、英国、泰国各2起,马来西亚、比利时、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加拿大、墨西哥、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伊朗、南非、芬兰、沙特阿拉伯各1起。
从中国反倾销涉及的国别看,工业发达国家占首位,其中,韩国涉案次数高居榜首,这主要与中韩两国贸易相对地位和产业结构有关。一是两国地域邻近,双方贸易往来便利,且中国市场亚洲市场份额较大,为韩国产品主要销售地,因而中韩两国贸易频繁;二是,韩国对外贸易顺差很大,这除了与韩国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的抵制之外,与其依赖本国产业优势刺激海外市场需求,对外采用渗透定价以维护市场占有率等出口措施也密不可分;三是中韩两国产业结构有雷同之处,产品竞争激烈。
为占领有限的中国市场份额,实现利润最大化势必导致拥有竞争优势的韩国企业在中国低价倾销的可能。 (三)涉及行业分析。
中国4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的行业较集中,主要为化工、冶金、造纸、纺织、电子五大行业。其中,冶金工业、造纸工业、纺织工业和通信工业分别是3、4、1、2起,而仅涉及化工行业的案件就有33起,约占案件总数的2/3。
加入WTO后,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件涉及行业较集中与中国现阶段的外资政策重点与进口反倾销措施冲突所致。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资政策调整重点发生转移,为了差别对待质量不同、技术含量不同的外国投资,接受资本雄厚、技术相近的大型跨国公司。
然而,现有外资政策中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往往是受到反倾销制裁最严重的行业,如化工、钢铁行业等;投资的产品往往是受到反倾销指控最频的,如高科技含量化学品,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原料等;且申诉能力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受到反倾销的指控又最多。中国化工行业自身特点增加了外国倾销的可能。
一是化工产品在中国市场巨大,促使了低价倾销争夺市场份额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二是由于化工业是中国重要发展行业,该领域中大多为规模较大的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实力强,集中度高,当进口化工产品有倾销行为时,各企业易集中选出产业代表提起申诉,维护化工业在国内市场应得权益。
(四)涉及对外反倾销调查的法律和规定。关于机构的设置,原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受理反倾销投诉的国家机关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但具体调查、审理、裁定和执行案件过程中还涉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税税则委员会等机关。
这样的设置会导致各部门之间因受理角度不同而降低案件审理效率,阻碍案件正常审理,反倾销工作不能顺利开。
4.论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浪潮中的最大受害国。
根据目前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特点,我们可以预计未来我国仍将会是反倾销的重灾区,如此严重的反倾销状况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其负面影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更为直接和现实,后果也更为严重。 因此,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对华反倾销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所以本文旨在以我国企业在应诉欧盟对我国打火机反倾销案获得成功的经典案例为例,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博弈分析和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回答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的问题。在本文的论证过程中,通过分别对本案的过程、引起本案的原因以及我国企业的应诉策略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结论,进而从企业应诉策略建议、实战操作建议以及经营战略建议三个大的方面为我国企业应对对华反倾销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即企业应以持有积极应诉的态度,选取灵活的应诉策略,充分的准备认真对待应诉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并应实施积极的经营战略从根本上规避反倾销。
而本文的研究特色及创新之处在于:首先,通过对成功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得到对企业应对反倾销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其次,扩大了积极应诉的内涵,指出积极应诉并不仅仅意味着要果断应诉,而且要求企业在整个应诉的整个过程中都要积极而主动。
第三,在实际案例中引入博弈分析,更好的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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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请问,谁能给我一份关于WTO与反倾销论文的范文或者实例,包括建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
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 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 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
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
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 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 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
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
[i] 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
“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
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
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 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
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 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
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
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
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
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
7.写关于反倾销的论文
反倾销论文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中国产品已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的调查。
自1979年到2000年底,已有29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16起。从1990年到2000年,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多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
反倾销调查国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阿根延、巴西、南非、韩国、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克兰、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发展中国家。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1]。
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 在裁定倾销成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以及煤矿化工、原料性产品、半成品等等。这些产品相对而言附加价值低,技术含量低。
由于反倾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且反倾销措施可以延续5年之久,又可以在5年到期后经过复审继续维持,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被征税后,可以维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进口国之外,这也是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它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例如欧盟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
而且他们也不可能再使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来继续限制中国产品输入其本国市场,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必然会不断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 2001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某企业就接到通知,欧盟将就其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
目前,该企业出口到欧洲市场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下,而其它同类出口产品如日本产品的价格在10欧元以上。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已成为非常严峻的问题。
一、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 1. “非市场经济”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有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
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
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尼、丹麦、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2]。
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
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即仍可以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国。因此,中国企业并不能立即获得完全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1998年4月,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决议,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是并不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并将两国加入其中。对于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即在个案中出口商可以证明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的,就承认该价格的合理性。
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2.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
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
3.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口产品,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
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8.哪位能告诉我,是反倾销的论文好写还是绿色贸易壁垒的论文好写呀
绿色贸易壁垒好些例如:绿色贸易壁垒与我国外贸出口发展对策冲破绿色贸易壁垒,实现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傅尔林(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系)副教授,广东 )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尽管绿色壁垒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有的绿色壁垒也违背了WTO的规则,但总的来说,绿色壁垒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它起到了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及环境的作用,因而是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
我们一方面要运用WTO的有关规则,解决因绿色壁垒引起的贸易争端。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改善我国农业生产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这既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绿色壁垒;农业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02)07-0031-04 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壁垒对我国的贸易出口的阻碍作用将愈来愈少,但非关税壁垒,特别是绿色壁垒已经对我国的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且这一障碍还呈发展的势头。我们应以什么心态来面对来势凶猛的“狼”?今后的战略对策是什么?本文认为,只要存在国际贸易就免不了国际贸易战,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注定了国际贸易战存在的长期性。
但是,绿色贸易战不仅仅表现在贸易的层面上,且更深层次地反映一个国家生态环境状况与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强弱。绿色贸易壁垒出现和强化既是为保护本国利益人为作用形成的,也是人类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绿色壁垒的形成,既带有主观的色彩,但总体上又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因此,我们应主动应战绿色壁垒,一方面利用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应对挑战,保护自己。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环境质量,这不仅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需要,更是改善我国12亿多人口生活质量、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的危机 绿色壁垒的形成虽然只是近10年的事,但目前已日趋全球化,并呈加快发展的态势。
特别是1999年11月30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第3届部长会议上,各成员国就环境与贸易问题展开广泛的讨论,从此绿色贸易壁垒就成为世界贸易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壁垒的作用将愈来愈小,但非关税壁垒的作用将逐渐凸显出来。
它对我国影响最深刻的是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主要表现为对农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和生产环境的质量要求两个方面。
(一)对农产品本身的包装、检验、安全、卫生等要求愈来愈高,从而形成阻碍贸易的绿色非关税壁垒。我国长期以来重视农产品的数量,忽视农产品的质量。
对农产品中农药化肥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突如其来的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出现了农产品出口的危机。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最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出口因农药超标而被退回的事件每年都有五、六百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70亿元,农药残留超标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一个瓶颈。前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官员、联合国粮农组织顾问鲁宾透露:2000年8月到2001年1月,仅数月间,美国FDA扣留了634批从中国进口的食品,主要原因是农药残留、食物添加剂和杂质的含量过高。
从2002年1月25日至2002年3月15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整个欧盟、挪威及俄罗斯先后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2002年2月19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建议英国商店停售所有产自中国的蜂蜜以及混合蜂蜜。
此后,欧盟各成员国对其市场上的中国蜂蜜进行强制检查,对不合格货物予以查封、退货或销毁。随后,挪威、沙特等国也纷纷效仿。
日本、加拿大、美国以及香港等市场也加强了对来自中国大陆的蜂蜜的检验。在茶叶贸易方面,欧盟一方面成百倍地提高了茶叶的农药残留标准,同时,把限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这使得中国去年对欧盟的茶叶出口减少了37%,很多无法达标的中国茶出口企业面临着被赶出欧洲市场的尴尬局面。
欧盟甚至提出要检验包括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环境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到2001年底前,仅中国出口日本的蔬菜就有96批次被日本海关检出农药残留超标。
在全球有机产品市场以年20%-30%的速度增长的同时,我国农产品出口却累累受阻。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可喜的是我国的绿色食品目前还没有一宗出口受阻的记录,但我国去年绿色食品的出口额仅3亿美元。 (二)绿色壁垒也体现在生产环境或生产过程方面。
有些产品即使其质量符合国际或地方性的标准,但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这类产品也往往被某些国家的绿色壁垒所封杀。这类绿色壁垒有的也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但如果一个国家的消费者因环境意识的提高自觉抵制这类产品,产品即使进入了这些国家的国门也没有市场。
二、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客观现实环境 为应对绿色壁垒的挑战,有必要了解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客观现实环境,因为农产品的生产直接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我国总体生态环境还在进一步恶化,如果这一恶化势头得不到彻底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