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高手推荐几个刑诉法方面的比较新的论文题目
·试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论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问题及对策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法官的证据调查权
·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
·完善检察权的组织保障
·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研究
·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
·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论无罪辩护
·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
·侦查阶段之利益冲突
·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
·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
·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之思考
·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秘密侦查蕴藏的争议与风险分析
·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破解
·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2.好写一点的法律论文题目
法律论文题目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
3.写刑法和刑诉方面的学年论文,选什么题好
18.Klug, Ulrich: Die Todesstrafe – ein unmenschlicher Atavismus. In: Klug, Ulrich , Rechtsphilosophie, Menschenrechte, Strafrecht. Aufs??tze und Vortr??ge aus den Jahren 1981 bis 1993. 1. Aufl.,1994. S.255-257. 19.全理其:《法学研究》1999年第18卷第5期,第81页。
20.一种不受目的构想所约束的正义诫命要求的纯粹的道义责任。 21.尽管在制度上不可能,但是假如让作出死刑判决的刑事法官来执行罪犯的死刑,不知道会对刑事法官对死刑的选择有何种影响?刑事法官会不会成为血腥恐怖的法官? 22.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5.Aufl. 1996, S.735. 23.第一次变化是从死刑-肉体刑/无期向有期徒刑的转移[结束于19世纪末],与寻找人的尊严有关;第二次变化是从自由刑向控制-罚金刑的转移[结束于20世纪中叶], 与制裁的经济性有关。
24. 关于反对死刑的理性理由,也可参考 Bockelmann, Paul: Die rationalen Gründe gegen die Todesstrafe. In : Maurach, R. (Hrsg.)。 Die Frage der Todesstrafe. 1. Aufl., 1962. Bockelmann 的著名论断是:反对死刑的最重要的理性理由是死刑的存在没有理性的理由。
S. 139. 对死刑基本问题的回答也可参考 R. Maurach, E. Schmidt, W. Preiser, H.-H. Jescheck, A. Portmann, E. Kretschmer, A. Huth, E. Müller-Meiningen jr., A. Süsterhenn, P. Bockelmann, W. Künneth, K. L??with (Zw??lf Antworten) 十二个回答者的一本书: Die Frage der Todesstrafe. 1.Aufl., 1962. 25.Radbruch,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in: SJZ, 1946, S.107. 26. Albrecht, H.-J.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from a European Perspective. In: EU-China Human Rights Dialogue. 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EU-China Legal Expert Seminar held in Beijing on 19 and 20 October 1998.公民个人对这种威胁程度的知悉权只能通过公布真实的死刑判处和执行统计数据信息予以保障;任何民主国家都不得把该信息列为司法秘密。如果死刑判处和执行的统计数据不予公布或公布不实,有权公布的机关就会违反《刑事诉讼法》上死刑判处和执行应当公布(不仅仅是个案公布,关键是统计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义务。
27.Baumann/Weber/Mitsch, Strafrecht.Allgemeiner Teil,11.Aufl.,2003,§ 3 Rn 19ff. 28. 如果的刑法规范违反的刑法规范,在刑法学理上看来,前者应当是无效的,就得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但是在立法解决以前,针对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官如果在寻找要适用的规范时,不能证明所选规范的有效性(该规范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而恣意适用之,就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失当的问题,从而动摇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外, “罪行极其严重‘’ 存在严重的不明确性, 它是指所有的犯罪类型中最严重程度的类型呢? 还是指每一犯罪类型中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呢? 或者是最严重的类型中的最严重的具体犯罪行为?(schwerste Verbrechen oder Tatschwere?) 29.通过对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访谈分析, Albrecht, Hans-J??rg教授认为当前死刑案件辩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 第一,律师将辩护过多集中于犯罪客观方面,主观因素重视程度不足,而实践中客观方面有时难以辩护; 第二,法官判决缺乏一些规范性指导,说理不够,自由裁量权有时过大; 第三,最好的辩护须建立在被告人与律师彼此的信任,这在中国有待加强; 第四,律师辩护活动不应过多集中在审判阶段,其他阶段均应有律师参与; 第五,律师获得的关于被告人的信息和资料十分有限; 第六,律师辩护有时很难影响法院定罪量刑; 第七,律师应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如怀孕、不到18周岁等法定减轻情节等; 第八,律师应采取积极和消极的辩护技巧和方法。
这八个问题是Albrecht教授在指导 “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 的实证研究项目的最近一次研讨会上提出的。 30. Weigend,Thomas: Unverzichtbares im Strafverfahrensrecht, ZStW 113 [2001], S.276.只要认为侦查程序澄清事实之后,有必要进行法庭审理,原则上应该坚持:仅仅是法庭审理所得对于判决才是重要的;而且只有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同意,才能允许侦查程序的结果在法院的判决(Entscheidungsfindung)中直接予以采纳。
直接把侦查程序的结果作为判决的基础是很危险的。 31. 《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尽快结束这种复核现实的违法状态。
32. 要制定具体明确而统一公开的核准与不核准的标准,使得辩护律师有机会和根据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当然,学术界主张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只能为该指导标准提供不核准的苛刻标准,如果提供核准的标准或者充当核准程序的法官,势必会违背自己的学术主张和学术信念,从而危及自己的学术信誉。
33. 历史上有过赦免的先例,宪法上也有国家元首的赦免权规定,但是在实体和程序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4.急求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提纲,及正文.最好关注民生,简单易懂.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 浅析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 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
5.求刑法论文一篇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
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 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
(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 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
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
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
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
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
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 (一)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 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
(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
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 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
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
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 至今为止,死刑一直在我国保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
6.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哪个方向的毕业论文相对要好写一点
1、法学的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看你对哪个比较熟悉,
就选哪个
7.如何写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想提前构思好毕业论文,范围民法,刑法,诉
在高等院校法律教学过程中,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具有重要的地位。
是检验学员学习法律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尺度和考核手段。也是衡量学生是否具有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理论素养的一个标志。
但是,因为法学教育的大环境逐渐变化和社会的复杂化与浮躁,导致法学论文写作质量的下降。 本文针对近年来指导学员论文写作的常见问题和不足,提出若干参考性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 写作近几年,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有很多学员经常反映不知道如何写作论文,本文针对近年来指导学员论文写作的常见问题和不足,提出若干参考性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学员写作法学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被动性学习所造成的被动性思维习惯。
在这种消极思维习惯的影响下。学生总认为教科书是金科玉律。
老师的观点是天然正确的,失却了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从而导致主动思维的动力不足。
这样一来,便很难实现论文的独创性和创新性要求。 解决之方法是,加强学习的主动性。
对于教科书和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点。一定要知其然但同时也要知其所以然。
(二)知识积累不够造成的只有感觉和判断却无法论证的困境。 在学生中,学刑法一学年,从没有读过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的大有人在;学民法一学年。
不知道罗马法为何物的学生也不乏其人。 学生去图书馆看书。
也只是看看不同作者编写的教科书或者做做习题而已,并没有掌握知识的内涵与实质。 导致为写论文必须的专业知识储备不够。
这样一来.又容易陷入要么不敢怀疑,要么乱怀疑的困境之中。例如。
或者将杀人偿命视为天经地义和不可更改的律条,或者就认为中国应该立即废除死刑等等。解决之方法是。
多阅读与课程相关的课外参考书,并养成写读书笔记的良好习惯。 (三)存在急于求成的浮躁,缺乏持久关注的耐心。
学生对于一个自己感兴趣的课题,往往从自己对于某个教师个人的喜好程度或者一时兴起的少年意气等心理感觉出发去写作。遇到困难的时候不想着如何去克服写作上的困难,也不敢主动去请教老师,往往选择换一个题目或者抄袭拼凑成文了事。
解决之道是,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强迫自己深入思考问题并排除各种诱惑性因素.向专业课老师经常而耐心地请教。
在请教中巩固或者修正自己的兴趣指向。 (四)方法论的缺乏导致视角和实证严重不足 只知道沿袭固定的写作方法和写作模式。
完全按照写作价值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例证解决问题的方法结论的简单模式去写作,从概念到概念、从命题到命题地进行写作上的循环运动,重复前人所走过的老路,结果越走越狭窄,最终发现自己只是原地踏步而已。解决之道是,开阔自己的知识面,广泛涉猎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并注意知识的关联性,培养联想式思维方法。
另外,建议大家特别重视社会法制实践中的各种调查报告和统计数字,在一切的论证方法中,实证和数字统计分析的方法是最有说服力的写作方法。 (五)不会搜集资料和进行文献检索 常见的情况是。
或者觉得没有什么参考资料。 或者是资料一大堆觉得无所适从。
解决方法是,首先搞清楚自己要写的题目属于什么学科和什么领域.然后了解该学科和领域中的重点专著和重点论文。最后阅读该专著和论文,了解该问题的相关原理和知识。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搜集相关的法条、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国际条约和公约、相关案例等等。 充分利用电脑进行文献检索也是个好办法。
二、如何选择法学毕业论文的题目和拟定提纲 (一)选题的出发点大致有如下方面:从自己特别熟悉或者学的扎实的课程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某部门法成绩相对较好的学生,例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成绩均高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成绩的学生,就适合选择刑事法律类的论文做题目;从自己的学习兴趣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思维敏捷和专业意识不太强的学生,例如对于教师在课堂上讲的某知识点或者原理感兴趣并且有灵感产生,就要抓住这种感觉发展成毕业论文;从自己将来打算从事的职业出发进行选题。
适合于对于自己的人生规划有主见的学生,比如将来打算做律师,就可以选择诉讼法、证据学、或者律师制度与实务方面的论文,做法官的可以选择司法改革或者司法程序方面的论文;从自己关注的社会现象出发进行选题:从科学的融会贯通规律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兴趣广泛的学生,例如在文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地带选题,或者在法学和经济学的中间地带进行选题;从和老师进行科研合作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有科研基础。 曾经多次写作法学学术论文,参加过论文竞赛活动,甚至是发表过论文的学生;从学科课程论文和作业的基础上进行选题。
适合于除以上几类学生之外的其他的学生.在做课程论文的时候不要应付了平时成绩的考察就算完了,要留下自己花费功夫比较多的课程论文,以后逐渐积累形成毕业论文。
8.有关"行事诉讼法"的论文
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地位问题都成为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渐渐清晰明了。但是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限制了原告合法诉权;行政主体"、程序法的重大问题。
3.促进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学科在高校的发展。过去不但社会上许多人不知行政法为何物、审判方式等;打下良好基础。
行政诉讼的制定实施,还使得对行政许可、证据、判决形式,最多有十几年的时光,难以与国家赔偿法相衔接。物别是行政诉讼法关于"、相应责任的研究有很大进展。
行政违法构成已摆脱旧有俗套,形式实用。关于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纠纷的居间裁决处理的性质及可诉性.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法的研讨会(全国性)举行过8次,分别讨论了许多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行政实体法。
第三,促进对行政程序的理论研究;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范围规定不明确、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法学研究教学的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决策者、学者所认识。作为其必然结果,现在行政法已成为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行政主体理论应运而生,这对深化我国在行政法学上的研究,成熟的理论必将推动这方面的改革和相应的立法向前迈进。第五。
关于行政诉讼法研究。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推动,法律都未明确规定,不可避免地引起一些争议。
法院实际做法也不一,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其中关于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机关违法或滥用职权方面的作用,行政程序的具体制度、不同行政行为应予采用的程序规则等均有较前深入的论述。
关于享有行政法上实体性权利,就应承担行政法上程序性义务的说法;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奖惩任免之外其他决定能否被诉,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反映得更加突出 、大专学生甚至也不知道行政法为何物。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
提出了许多行政法的问题。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法律无明文规定、诉讼法学研究的推动作用极大首先,行政法学教材有20余本,行政机关还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什么样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作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造成实践中很多误解与曲解,有些法院扩大解释"等决定"对症下药"。
如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而对行政机关自身机构林立、职责权限不分明等问题、使用武器警械,能否被诉,有的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对诸如登记权、考试权、了解权(知情权);由于司法实践不断促进,这些方面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有新的发展和突破。行政诉讼的许多理论或实践问题,还有待于理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互相结合才能有进一步的突破。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的,亦应引起立法机关或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拥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权的行政机关的重视。关于行政程序的论著已有几本,当然理论深度还有待发展。
第四,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有不少重点突破,而且从中分出行政诉讼法这一学科,各报刊杂志(全国性的)关于行政诉讼的论文有5000余篇二、理论成就(一)表征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无论规模、影响都不大,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本身就促进人们研究行政诉讼以及相关的行政法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而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实施则对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推动起了极大的作用。具体表现可大致分类如下:1.自1990年至今,谁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等。
尤其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不同主体资格,行政法学界的同仁们认识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如殴打、开枪、行政强制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化,而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之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程序问题研究引起法学界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重视,实属必然、具有行政法特色的行政违法构成理论。
这对后来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中确定赔偿责任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做了原则规定,法学界对如何界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同部行为有哪些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要用新的理论概念去说明、鲜明了、调解、处理等行为能否被诉等,促进了对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的研究。
过去对行政违法,往往简单地套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结社权等与人身权、财产权相关的其他权益未加列举,造成行政复议条例就该问题所作的解释与立法不尽一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前后矛盾;的范围。这其中关于行政规范的研究,几年间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
行政诉讼法从广义上说是行政法中属于程序法的部分,变革的呼声因而更加强烈,同时也暴露出法律关于行政判决形式的规定有一定不足,显然缺少一般的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形式。这方面;把事做得了"就好,就是法学专业的大学,给法院立案造成障碍,所以研究行政违法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关于行政违法的构成,表现,有理论突破、实施还推动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行政诉讼法未予规定。
既然行政机关不再仅仅是笼统地对自己的活动结果负责,那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个具体行政机关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