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读本科因为论文抄袭被学校开除怎么办
在英国就读本科阶段,因为考试抄袭被发现的问题收到学校处分导致没有毕业的情况还是有办法解决的,下面只是我的一些建议,仅供题主参考:1、解决办法一:转学(这种情况适用于已经被开除的学生抄)学院已经做出了开除学籍的通知,并且你还是有想要继续在国外留学的意愿,那这时候就可以考虑转学这条路。
2、解决办法二:直接申请硕士(此办法适用于对于攻读时间长短有顾虑的学生)已经被学院开除而还有继续留学的意愿/涌,互铭/但是对于转学重新从本科一年级学起觉得时间太长,而且对于费用开支较大有顾虑的学生,其实是可以直接考虑申请硕士的zhidao。以英国为例,攻读硕士只需要一年的时间,而重新从本科开始学起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不等,对于很多人来说时间和金钱上都是很大的考验。
虽然攻读硕士在学业上稍难于本科,但是只要能狠心坚持奋斗一年就好,一年的时间之后顺利毕业你将得到的是硕士的学历,相比于本科有更高的价值。不论从时间还是金钱的角度,甚至学历价值的角度,这其实都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只是专业的事情找到专业的人士才能寻找到专业的解决渠道/涌,互铭/具体问题才能够具体的分析。
2.暨南大学因论文抄袭被开除女硕士获改判事件内容是什么呢
女生不服开除处理粤法院三判学校不违法 80后女生甘露是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2005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这篇论文是从网上抄的。 老师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要她重写。
甘露于是第二次提交了考试论文,但又被老师抓到这篇论文与《江汉大学学报》的论文雷同。 2006年3月,暨南大学作出开除甘露学籍的严厉处分。
甘露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认为暨南大学的处分程序违反了有关规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处理。 暨南大学重启程序之后,依然作出了将甘露开除学籍的最终决定。
一年后,甘露将暨南大学告上法庭,以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 一审判决甘露败诉,甘露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该院虽然指出暨南大学在开除学籍决定时,引用法规的部分有瑕疵,但认为甘露的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治学态度很不严谨”。 因此驳回甘露上诉,维持原判。
甘露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以(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 当事人申诉4年最高院改判学校有错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她抄袭属实,但该课程考试形式是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开卷考试,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应按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进行处分,而不是有关规定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违纪行为,请求最高法改判,并让学校赔偿因诉讼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89601元和因丧失学习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及精神赔偿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提审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甘露更书面说明,因已经失去5年最好的光阴,已不愿意回到学校修完学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其中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
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鉴于开除学籍决定已生效并已实际执行,甘露已离校多年且目前已无意返校继续学习,撤销开除学籍决定已无实际意义,但该开除学籍决定的违法性仍应予以确认。
甘露在再审期间提出的其在原审期间未提出的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确认暨南大学《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暨南大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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