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犯罪在法律上的地位(求一篇论犯罪概念的法律论文)

1.求一篇“论犯罪概念”的法律论文

故意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密切联系,没有前者就没有后果,但二者不是等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则是一种犯罪行为。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有机统一”有两个意思:一是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二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是以认识因素为前提的。如果发生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的成一立。

关于故意的学说,我国刑法采取了容认说,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成立故意。我们认为这是妥当的。首先,在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时还放任其发生,就表明行为人不只是消极地不保护合法权益,而是积极地对合法权益持否定态度,与希望结果发生没有本质区别。其次,容认说将主观恶性明显小于间接故意的过失自信的过失排除在故意之外,同时将间接故意归入故意之中,使故意的范围适度。再次,盖然性说存在缺陷。认识因素的有无可以左右意志因素的有无,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并不左右意志因素的内容,事实上也难以判断行为人所认识到的是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还是可能性。又次,动机说的内容因人而异,有的人从认识主义的立场论述动机说,有的人从容认说或盖然性说的立场论述动机说,事实上也给故意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最后,放任具有心理实质,即行为人同意,认可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总之,故意与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的界限,是同时按照两个标准来区分的: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以及认识程度如何;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如何。只有同时依据这两个标准,才能说明不同罪过形式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的差异。

2.求一篇“论犯罪概念”的法律论文

故意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此,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密切联系,没有前者就没有后果,但二者不是等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则是一种犯罪行为。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有机统一”有两个意思:一是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二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是以认识因素为前提的。

如果发生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的成一立。 关于故意的学说,我国刑法采取了容认说,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成立故意。

我们认为这是妥当的。首先,在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时还放任其发生,就表明行为人不只是消极地不保护合法权益,而是积极地对合法权益持否定态度,与希望结果发生没有本质区别。

其次,容认说将主观恶性明显小于间接故意的过失自信的过失排除在故意之外,同时将间接故意归入故意之中,使故意的范围适度。再次,盖然性说存在缺陷。

认识因素的有无可以左右意志因素的有无,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并不左右意志因素的内容,事实上也难以判断行为人所认识到的是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还是可能性。又次,动机说的内容因人而异,有的人从认识主义的立场论述动机说,有的人从容认说或盖然性说的立场论述动机说,事实上也给故意的认定增加了难度。

最后,放任具有心理实质,即行为人同意,认可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总之,故意与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的界限,是同时按照两个标准来区分的: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以及认识程度如何;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如何。

只有同时依据这两个标准,才能说明不同罪过形式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的差异。

3.求一篇论文1000字,关于大学生犯罪的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

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

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

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

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平等的观念。

青年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大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思想还不够成熟,还存在有明显的知行脱节的现象。比如在成才问题上,一方面具有强烈的成才愿望,另一方面又缺乏勤奋刻苦、勇攀科技高峰、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和恒心。

这就需要在学校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完善自己。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是在高校德育工作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大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修养和心理行为训练的系统理论和知识。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帮助大学生分辨是非,汲取精神营养,获得真、善、美的心灵启迪,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4.紧急咨询:论文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论文罪刑法定原则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只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刑法中。

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宪法规定法和刑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我国刑法是倾向于罪刑法定主义的。97年刑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活动的又能一重大成果。

我国刑法典自始自终体现着这一原则,下面从总则与分则两个方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总则方面看。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97年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的法定概念,从根本上回答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的问题,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这一定义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使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使犯罪概念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在立法者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选择地赋予刑事违法性的属性,使社会危害性在刑法规范中得到明确具体的反映,这就是为追究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危害性起到了指示作用。

其次,通过刑事违法性反映社会危害性,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司法人员只能依法定罪量刑,不能依司法工作人员的好恶而任意出入人罪,这就为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起到了保障作用。

最后,立法者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确认为触犯刑律的行为,使之在刑法中得到不定的法律评价,这就为人们提供了一张应受刑罚的行为的清单,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指引作用。 刑法还有对犯罪主体的规定。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还对精神病人以及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规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了对自然人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外,97刑法还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刑法就为处罚单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因对单位定罪无法可依而不得不不了了之的问题,寸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刑法对刑罚种类也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刑罚种类,而且同时对适用某一种的条件作了限制,例如死刑,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仅如此,刑法对量刑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量刑方法上不仅对量刑的总的原则作了规定,还对量刑的具体原则作了规定,(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则,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原则,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的量刑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的量刑原则,累犯、自首的量刑原则,等等)。

此外,我国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刑罚以及具体的刑罚刑罚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不仅如此,新刑法还废除了类推制度。 这些都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此处不再作赘述。

(二)从分则方面看,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光靠犯罪概念是不够的,要具体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离不开犯罪构成。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而另外三个要件-------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则须要从分则中才能找出。

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

5.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 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 目 录 摘 要 。

.II Abstract 。

.III 引言。

.. 1 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 (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 (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 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 (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 (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 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 (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 (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 (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 结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6.关于大学生犯罪的论文如何写出新意

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心理浅析及犯罪趋势特点预测 一、影响大学生犯罪的外在因素 二、影响大学生犯罪的内在因素 三、大学生犯罪的趋势与走向 四、大学生犯罪有效预防 大学生违法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这些被看着是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 且犯罪趋势又朝哪方面发展呢? 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扼制和预防大学生犯罪呢? 带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大学生犯罪的原因、预测大学生犯罪的走向及提出对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预防。

一、影响大学生犯罪的外在因素 (一)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效应: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盛行, 有的人认为:物质利益是现代生活中的“主流”, 崇尚腐朽糜烂的生活方式。

更有甚者, 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权钱交易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腐朽糜烂的生活方式, 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在这种社会背景下, 由于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巩固阶段, 这样一味盲目追求物质利益,极易受外界不良思潮的冲击, 同时自己又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使他们正确但又不稳定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变化, 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可能产生违法犯罪,以身试法。

也就是说, 对物质利益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大学生们去进行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

/list_ paper_content.php?id=74880。

7.法律的作用和意义论文

1、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教育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实景作用和示范作用。4、通过法律,人们可以事前预计到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在法律上是有效还是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等。

5、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6、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意识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物。

8.谁帮我写一篇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研究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认真研究此罪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交通肇事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

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 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

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

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

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

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

毕业论文犯罪在法律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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