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采取委员制。
1927年,四一二政变后,蒋介石在南京召开会议,决定定都南京,否认武汉国民政府。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举行成立典礼,蔡元培代表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授印,胡汉民代表国民政府接印。
在成立大会上,发布了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关于奠都南京的宣言以及《国民政府宣言》,提出国民革命方略4条:①密切革命军与人民的配合;②造成廉洁政府;③提倡保护国内实业;④保障农工团体利益并扶助其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采取委员制,由蒋介石、胡汉民、张静江、吴稚晖等12人为政府委员,胡汉民为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吴稚晖为总司令部政治部主任。
政府下设秘书长、财政部、外交部、民政部、司法部、大学院等部门。政府辖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一部)、福建、上海、南京、广东、广西等。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抛弃孙中山三大革命政策,发出《秘字第一号命令》,通缉共产党首要,继续“清党”,成为一个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府。7月15日,以汪精卫为首的武汉国民政府宣布正式与共产党决裂。
随后,汪精卫即表示愿意与南京国民政府“和平统一”,时值蒋介石宣布下野,终促成宁汉合流。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名义上为统一的中央政府,实际上难以在全国推行其政令、军令。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10~12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同时,任命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
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渐趋完备。6月20日新疆杨增新,7月19日热河汤玉麟,分别宣布易帜。
12月29日,张学良在奉天宣布东北易帜,接受南京国民政府领导。31日,国民政府任命张学良为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
至此,南京国民政府成为得到国际承认、代表中国的合法的中央政府,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北洋军阀势力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抗日战争开始,1937年8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决定设立国防最高会议,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及军事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决定国防大政、国防经费、国家总动员及其他重要事项。
1938年7月,国民政府发表《抗战建国纲领》,提出了坚持抗战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时,组织国民参政会,听取各党各派对国事政务的意见,以利于抗日和民主。另一方面,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政府开始执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不断制造各类惨案,进攻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部队。
对此,中国共产党及一切民主力量同其进行了有理、有利、有节的坚决斗争。蒋介石独裁1931年12月15日,因九一八事变的舆论压力,蒋介石辞去国民政府主席职务,由林森继任。
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国民政府一度迁都洛阳。其间,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在洛阳召开,重新推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军事参谋部参谋长。
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又决定组织国防最高委员会,代替国防最高会议。国防最高委员会可以指挥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五院以及军事委员会各机构,因而取代了国民政府的一切权力。
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由蒋介石担任。1943年8月,林森在重庆病逝。
同年9月,蒋介石被推选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大元帅,并兼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行政院长,而且还是国民党总裁,实现了党政军一人独裁,11月开罗会议时,蒋介石的政治声望达到顶点。1946年11月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
1947 年1月 ,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是迎合了蒋介石实行独裁专制的需要。4月,依据宪法,又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并正式改组南京国民政府,蒋介石任政府主席。
1948年“行宪”后,南京国民政府改称总统府。1948年3月29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行宪国大”,选出蒋介石为总统、李宗仁为副总统。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构建了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1928~1937年间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并以此作为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于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汇编了《六法全书》,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层次:
1. 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2. 相关法规。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它们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3. 判例、解释例。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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