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毕业生,让写毕业论文,我想写某个上市公司的
这个很好写,我可以给你几份参考。
初学这些论文的操作方法,
可以从模仿开始。以一篇文章为例。最典型的是吴晗的《谈骨气》 :
1.引论部分:开篇提出论点:我们中国人是有骨气的。
接着,用孟子的话解释论点“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2.本论部分:用三个事例分别证明论点:文天祥的富贵不能淫;穷人不食嗟来之食的贫贱不能移,闻一多的威武不能屈。
3.结论部分:解释当今无产阶级的骨气并发出号召
2.为什么本科论文资料不可以选上市公司
都是可以写的,帮你写好了。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3.毕业论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法)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有些公司出于某种目的,在报告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捏造会计账表,虚构利润;还有一些新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股票发行价格,筹集更多的资本,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地提供利润预测数,致使其利润预测数与利润实现数差距过大,如中国证监会在1997年底就上市公司利润预测问题通报批评了8家上市公司,并要求其限期整顿及公布整顿结果;部分公司效益下降,却通过指标技术处理夸大业绩,如对净资产收益率,原应分别列示加权数及全面摊薄数进行比较,很多公司仅用当前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以粉饰业绩。 对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如①关联交易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在1997年中报中虽首次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但披露很不全面,大多集中于生产性关联交易,对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尤其是对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未按《准则》要求进行披露。
许多上市公司正是通过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隐瞒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②一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中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不够充分或者有遗漏,故意避重就轻。
1996年香港联交所关于H股公司1995年报财务资料的评价中,指出有4家公司在“资本承担”中披露不够充分;有3家公司在“关联方交易”方面有遗漏或不详;有2家在大比例“应收款”方面未作充分说明;有14家公司在期初存货抵扣增值税方面有5种不同的处理方法……③在信息披露中,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绝对值披露多,相对比例披露少,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 信息披露不及时。
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因为时机一旦错过,信息的相关性就大为降低以至毫无用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布的及时性方面已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对一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倾向于将有利于己的信息及时披露,不利于己的信息延迟披露。
正如在“宝延事件”中,宝安公司就是因为延迟披露对延中公司的收购意向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会计信息揭示带有地方歧视和不平等性。
某些上市公司因为害怕所公布的会计信息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将一些本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的会计信息放在地方性报纸上公布,以减少信息影响面,结果导致异地股民未能及时了解情况,做出不当投资决策而遭致损失;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依市场少数人士优先得到经非正常途径泄露出来的信息,那些获得内幕信息者得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非正常回报,却使其他为数众多的投资者蒙受损失,造成了不平等竞争,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有些上市公司有意模糊商业秘密和必须公布的财务信息的界限,为自己隐瞒信息的行为寻找藉口。
财务报告的格式不规范。有些公司没有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对报表格式的要求进行著录。
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 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使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时有空子可钻。已颁布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揭示的会计信息内容,但对于其中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留有空白。
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第17条列举了11项重大事件,但同时又规定“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对“可能”一词未予明确,如果有可能,则可能程度应该多大;如果认定要披露,又应该按何种方式进行披露等等。
又比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年度报告中要披露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但对什么是“全面摊薄”,如何计算未做进一步规定,致使上市公司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各行其道,得出的每股收益指标往往缺乏可比性。 政出多门,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使得公司在信息披露时无所适从,给公司随意揭示会计信息提供了条件。
在我国,包括中国证券委、证监会、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工作,在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上难免会出现交叉的情况,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也为政策与制度的协调带来了困难。如在“长虹事件”中,如何判断长虹转配红股能否上市方面就存在问题。
有关法规贯彻不彻底,有法不依,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我国的证管机构的力量与香港、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相比,显得十分薄弱。
仅从人数上作一比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仅有100多人,在香港,虽然香港联交所已经具备有良好的自律机构,但其证管机构仍有200多人,美国证管会大约有2700多人,最大的稽查、执法部门有500多人。相比之下,我国的证管机构力量很薄弱,合格的专业人员十分有限,在管理方式上也常未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的影响,对市场的认识显得不够充分。
另外,作为证券市场披露财务信息的把关者的注册会计师(指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
4.毕业论文题目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探讨
/caijing/jinronglunwen/2008/11/490587.html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研究 一、股利分配的特点 按照从历史到现实的时间发展顺序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进行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①股利分配形式多样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主要有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三种方式,但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将派现、送股与转增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再加上配股,使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显得更为复杂。②不分配的公司多。
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资产,给投资者超过储蓄收益率的较高的投资回报,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但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很多缺乏这种应有的责任感,每到公布年报时,一些上市公司漫不经心地用“暂不分配”就把投资者轻易地打发了,使投资者对股利回报的热望成为泡影。
③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由于没有把投资者的利益置于应有的位置上,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没有明晰的股利政策目标,在股利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上缺乏长远打算,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④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较多,在股利分配中占重要地位。很多上市公司选择了送红股的分配方式,这也构成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一大特色。
虽然从整体来说,选择现金分红的公司要多于股票分红的公司,但从股利金额来看,相对而言,现金股利的分配率较低,股票股利的分配率较高。⑤股利分配往往与再融资行为相关联。
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后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实施配股,加之证监会对配股资格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 二、影响上市公司分配行为的因素 影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有: 1.盈利和现金流量。
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是造成分红政策不稳定的重要原因,利润的大幅下滑自然制约了分红的实施。在业绩滑坡造成可分配利润减少而难以实施分红的同时,现金不足也成为不分配的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支付现金股利,上市公司会有一笔支出,因此只有在公司现金充裕、短期偿债能力不成问题的情况下,才会发放现金股利。一些公司虽然每股盈利尚可,但若仔细分析其财务数据,就会发现应收款占资产的一大部分,每股现金流量为负数,想派发红利也是有心无力。
2.企业规模与股权结构。一般来说,公司股本规模越大,股本扩张空间也就越小,倾向于以现金股利的形式支付股利,从而派现的比例大,送股的比例小。
小盘股股本扩张能力强,主要以送股的形式发放股利,股利支付率就越低。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倾向于低股利支付,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倾向于高股利支付。
此外,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的股利分配也有一定差异,国有股、法人股控股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较低,内部人控制效应较强,并且国有股权比例大的上市公司相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放弃股利分配的可能性更大。 根据现代股利政策理论,股东们(包括大股东)为了降低代理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往往具有较强的促使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意愿。
因此,大股东应是最愿意获得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了。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一些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后,大股东甚至地方政府等利益方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从上市公司获取好处、套取现金,大股东实际上用从证券市场直接“圈钱”的方式,替代了合法地通过分红的方式从上市公司取得现金。
这也是为什么国有股、法人股控股比例大的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较低甚至不分配的原因。 3.投资者偏好。
在我国,证券投资者偏爱送红股而不喜欢现金股利,这其实是中国股市不成熟的产物。首先,上市公司很难以现金分红的方式满足在二级市场上高价购进其股票的投资者的收益要求。
由于占大比例的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其转让价格自然要低,而二级市场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价格一般要高于法人股价格几倍甚至几十倍。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一般的分红比例,二级市场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收益率就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而以送红股的方式分配,虽然只是对股东权益的稀释,但是,送红股后,若股价能高于除权基准价,走出填权行情,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就比派现得到的要多。即使除权后没有填权行情,但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送红股是以股票面值计入资本的,而一般来说,送股后每股净资产仍超过每股面值。
所以对股东来说,送股即是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获得了股票,由此形成了上市公司对股东在分配上一般采取股息率畸低或送股方式分配的局面。 4.适应政策法规的需要。
上市公司为适应管理层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有关配股资格的规定,而有意识地调整自己的分配行为,如前几年的“10%”现象。在2000年年末,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证监会提出会考虑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
不少公司闻风而动,以防踏空政策,一改铁公鸡一毛不拔的做法,开始对投资者派现,这也是导致2000年年报公布后不分配公司减少的最主要原因。 三、现行股利分配行为的后果 1.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条件下,股票的市场价格是以股票的内在。
5.急
会计信息通常采用的造假手法有: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这是造假者最常用的手法。一是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如假餐费发票、假销售收人发票,虚列劳务费,特别是临时工工资尤为普遍。二是夸大或缩小会计事项,采用多开发票、大头小尾等方式非法谋利。三是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在费用中列支公款行贿、私人购物等非法事项,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人记账程序,使记账凭证失真。
2.在会计账簿和报表中造假。有的单位将销售收人、预算外收人、租金收人、返利或收回外单位欠款等不按规定存人开户银行,设置“账外账”,存人其经济实体或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有的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更有一些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会计核算上造假。一是在成本核算上造假。一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在成本上大做文章,该摊的费用不摊或少摊,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折旧和摊销年限自我调节,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自我调节。将已支付应计人当期损益的费用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将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投人工程成本,或将当期费用转人“等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账户,随意调节利润。二是在税金核算上造假。有的企业将当年的收人挂在账上或采用压单方式转到下年度清算;有的企业为偷逃增值税,竟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有的企业为偷逃营业税,变造发票内容等。三是调节股权投资比率,视其盈利水平自行调节子公司股权持有比率,进而根据“需要”选择采用成本法核算或权益法核算,以达到调节母公司收益的目的。
舞弊审计的内容包括:
1.制定审计方案,检查相关文件、协议,了解机构的设置、管理、程序和实务,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内控制度的强点与弱点。
2.根据已确认的内部控制的弱点,确定舞弊可能存在的领域,了解过去曾发生过的舞弊类型,在会计政策上,审查舞弊者是否使用了不当的会计政策,隐匿亏损,夸大业绩及偷逃税款等,或蓄意披露与经济现实不符的会计政策,误导解读会计资料,掩盖事实真相等。
3.测试各机构的工作目标和道德环境,思考舞弊当事人的动机,分析在何种环境和状况下,员工会利用手中权利通过串通转移、支取挪用等手段侵占各种资财,营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