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末修律述评
清末修律,是先进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希冀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清末修律的失败也就成了不变的结局。
概述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 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特点
第一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 建法 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第二
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买办的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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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
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第三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第四
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修律是在保持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第五
修律主要以大陆法系为师,大陆法系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观念在强调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行使立法权方面与中华法系的“大一统”观念有着极大的相似。正因为如此,中国近代的变法者们对大陆法系法典以及其蕴含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精神一见如故,很容易就作出师从大陆法系的决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当时的中国面临着被西方列强瓜分、民族面临灭亡的紧急关头,人们渴望建立强大统一的民族国家。在这样一种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极度高涨的年代,改革者们在确定法律发展道路时,更倾向于选择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模式,走自上而下的的国家主导型道路。郝铁川先生曾经对此总结道:“我们认为,法系是一种文化,因此要从文化背景上来研究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融合。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确有着许多相近或相同的文化背景,从政治上来说,两者都曾有过中央集权制和君主专制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融合的最重要的原因。”
清末修律的真实目的也决定了其在判断西方法律模式时的价值选择。是效仿大陆法系的法典法,还是引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这实质上涉及一个究竟是选择法国大革命模式的理性主义和国家主义,还是选择保守英美宪政革命模式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问题。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虽然都体现了平等、自由和民主的精神,但是英美判例法却饱含着更为强烈和深刻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地方自治因素,这与清王朝所崇尚的“大一统”的国家主义和“法自君出”的专制主义相去甚远。赖特勋爵曾说过:“普通法将英语国家维系在一起,它被恰当地称之为自由民族的法律。”然而,中国从来就不是崇尚自由的民族,也就很
2.清末主要修律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
《大清现行刑律》。 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明显的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珊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
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2。 《大清新刑律》。
(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
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年~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年~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实际上当时的商部仅考虑尽快制定出一些应急的法规,此次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
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2。 《大清民律草案》。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民商法修订也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所着力进行的一项工作。具体的编纂工作,自1907年即正式着手,一方面聘请时为法律学堂教习的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馆于1910年12月编纂完成全部草案条文稿。该《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同年,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很显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法律 敎育 网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迅速崩溃。
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 此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底完成,且均系仿德国诉讼法而成,后未及颁行。
2。 《大理院编制法》。
清廷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清廷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4。 《法院编制法》。
1910年清廷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共16章,并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3.清末变法修律有哪些影响
1。
中华法系解体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
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
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 4。
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4.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是什么
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 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
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
法律 敎育 网 4。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5.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是什么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 (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 (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三)《大清商律草案》 1。
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
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四)《大清民律草案》 1。
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中: (1)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2)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3。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应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6.简述清末修律的原因
清末修律原因: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一个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迫于革命的压力和粉饰立宪骗局的需要,清朝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刑律、民律和诉讼法草案。从而打破了中国固有的“诸法合一”的立法形式,中华法系彻底解体,半殖民地半的、封建社会法制形成。这场运动虽未能改变清王朝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但在修律过程中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理念,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了新的局面。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7.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有哪些
(一)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1。
立法指导思想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
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变法修律的功能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
中华法系解体。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
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
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
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
4。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