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以《论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条件》为题的法律专业论文一篇
论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法律问题内 容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普遍使用,当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时候,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但对于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法律认定和处理,争议很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本文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恶意透支等,提出对信用卡诈骗罪几点浅见。
关键词:信用卡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一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依据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信用卡去实施的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信用卡的涵义和范围则是依据相关金融法来确定的。
1996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分位为信用卡和借记卡。第六条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备用金分为贷记卡 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从以上表述可知,首先出现的是信用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后来才有的借记卡。在立法上,随着借记卡的出现,才有了二者的和称,即银行卡这个新概念。
由此而制定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从定义可知,信用卡具有该法法条所规定的全部功能,借记卡只是具有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即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而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诈骗就是利用信用卡所体现的信用及透支功能而实现的,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功能被滥用后,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普通的诈骗罪,所以我国刑法规定把信用卡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理解刑法的信用卡诈骗罪指的是银行卡中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
二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具有如下特征: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等。具体如下:(一) 主体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二)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行动目的,即行为人明知道利用信用卡去侵占他人财物是非法的行为而故意去做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写出本罪的故意目的性,但是比照诈骗犯罪的本质属性和该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应该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且根据刑事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刑法中凡是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般都要有其对应的合法行为,所以本罪在主观方面不仅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合法信用卡所有人的财物,所以这种犯罪行为首先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其次是以信用卡为犯罪媒介,利用信用卡所具有的业务功能实施犯罪行为,去扰乱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秩序,从而严重妨害信用卡的信誉,同时也严重妨害。
2.求一篇我国金融风险及其措施论文摘要,关键词提纲正文,要全面,
一、我国金融风险的各种表现 从我国以下金融风险的表现中就可以看出,有许多问题与财政有关。
1。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过高 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之和)的比例较高,这是我国金融风险的首要特征。
2。金融机构资本金严重不足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四大商业银行)1998年末的资本充足率大约是4%—6%,远达不到8%的国际标准,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更低。
一些金融机构更是资本金不实,如借款注资、虚假增资、股东贷款返还资本、虚假股东等等。 3。
金融信息失真 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财务会计、统计数据失真,金融机构的账外账和虚假报表较多,信息透明度不够等现象,这是很大的风险隐患。 4。
部分金融机构挂账甚至亏损 这当中以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为甚。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帐面盈利水平也在下降,如果把呆账全部冲掉,利润就更少了。
实际上,部分金融机构的亏损已经吃掉了相当部分的存款,这很危险的。 5。
部分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 从法人机构看,主要是部分地区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另外,一些金融机构的汇款不能按时支付,压票、压单严重。
6。隐蔽外债数量大 从外债统计上看,我国的外债数量、期限结构、偿债率等指标都不错。
但有相当部分外债没有进入统计,例如,有些投资名义上是外商直接投资,但实际中,地方政府或部门(项目单位)却许诺每年给予固定收益率并在若干年后还本金。 此外还有未经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国外借款、非居民在境内的人民币存款和有价证券、以对外贸易支付名义的境外融资等。
7。某些债券不能按期兑付 1995年以前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在这两年已经逐步进入偿还期,在一些城市出现了企业无力兑付债券的情况。
另外,某些国债代保管单不能兑付,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以及一些财政部门办的国债服务部。这些机构利用国债代保管单的形式吸收了个人存款,但资金并没有购买国债,而是用于贷款、炒房地产和股票,结果导致到期兑付不了。
8。 一些地方的证券交易中心在柜台交易股权类凭证,引起混乱 这些所谓的“场外”股票交易在上市公司、市场监管、资金清算、证券托管等方面都不规范,容易引起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
9。其他问题与风险 这包括:第一,农村合作基金会问题严重。
目前正在清理整顿之中,局部地区已出现支付危机。第二,非金融企事业单位乱集资、乱发各种债务凭证和乱办金融业务,引起兑付风险。
第三,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挪用股民保证金从事股票自营和房地产投资引起支付风险。第四,大量金融诈骗犯罪以及账外账等金融机构内部违法行为引起的风险。
第五,政策性银行的亏损和不良贷款较多。例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中,粮食企业挂账;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可能没有充足还款能力。
3.金融诈骗的几种类型及防范措施
一、金融诈骗的种类:
1.白领犯罪与智能化犯罪。金融诈骗是一种新型犯罪,属于白领犯罪,高智能化犯罪。诈骗分子,大多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如在法人诈骗中的厂长经理、银行的职员都属于这种类型。白领犯罪比街头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并对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原则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2.诈骗方法名目繁多,高科技化 。从诈骗方法来看,最初的金融诈骗只是在储户的存折上做手脚,如伪造存折、伪造印章冒领存款。从诈骗手段来看,经历了由手工作案到计算机诈骗的发展过程。
3.内外勾结,共同犯罪 。犯罪分子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罪,这是目前我国金融诈骗犯罪,最主要的一个特征。
4.携款潜逃,偷渡出境 。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也知道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5.发案率高,损失巨大 。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核心产业部门,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长期以来,金融市场资金供给,处在严重供不应求的状态。民营企业、个体户为了取得银行贷款,不惜用重金贿赂和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导致内外勾结的银行诈骗案件,不断增长。金融诈骗的数额,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快速增长过程。金融诈骗的高发性,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预防金融诈骗的措施
1.适当提高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量刑力度 。面对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在立法上,适当提高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量刑力度是必要的。原来的标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金融诈骗犯罪还不十分严重,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2.健全内控制度,建立防范体系 。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实施,都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相互勾结密切联系,“家贼难防”。必须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从制度上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才能起到防范的作用。银行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有利于起到防范的作用。
3.开展专门培训,增强防骗意识 。对于新进的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中,必须新增防骗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这在我国金融机构还是一个空白,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培训是业务培训,重业务轻防骗,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开展防骗教育,增强每一个员工的防骗意识。
4.提高员工素质,严把用人关。在队伍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好进人关和用人关。在招聘员工时,严格审查,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员工队伍。在选用干部时,要严把用人关,对基层组织的信用社、储蓄所、办事处主任的选用上,一定要配备技术好、素质高的人去担任。这对预防诈骗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5.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按市场规律办银行 。在加入世贸之后,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不佳,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比较差。在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将与我国商业银行形成比较多的市场竞争。
6.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金融诈骗犯罪 。
4.有200加分
要了解信用卡欺诈,你需要了解一些新的词汇。
“侧录”、“肩窥”、“网络钓鱼”等听起来似乎不像“盗窃”那样容易让人联系到犯罪,但是,犯罪者正是通过这些方法偷盗了人们信用卡上的钱。 信用卡欺诈损失巨大 虽然,目前还没有权威的数据表明全球范围内信用卡欺诈造成的损失具体有多少,但是,欧洲一份最近的研究表明,2006年,超过2200万人曾经成为了信用卡诈骗的牺牲品,来自法兰西银行的数据显示,2005年,法国因信用卡诈骗导致的损失达2.36亿欧元(3.19亿美元)。
同样的困扰还来自增长速度惊人的网上银行犯罪。2003年,英国因网上银行欺诈而导致的损失为零,但是到了 2006年,这一数字达到了3350万英镑 (6640万美元)。
美国高德纳公司2004年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有将近200万的美国人的支票账户遭受过袭击,平均每次欺诈造成的损失约为1200美元,而其中大多数袭击来自网上银行。 “老实说,这些数字十分惊人”,非营利组织欧洲安全运输协会的秘书长弗朗西斯·拉维兹表示, “金融欺诈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而且如果适当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问题还将更严重。”
2006年,虽然英国信用卡欺诈比 2005年下降了3%,损失达4.28亿英镑,但是“卡不在”欺诈造成的损失却上升了16%,达2.216亿英镑。据了解,信用卡欺诈损失总量的减少主要得益于英国金融机构在2006年引入的一项旨在教育持卡人注意用卡安全的措施。
据统计,英国有2500万人开立了独立的网上店铺。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接受信用卡网上转账,因此,金融欺诈会快速增长是可以预见的”,英国支付与清算组织的发言人杰玛·史密斯说: “问题在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目标不是系统而是消费者。
与黑客攻击计算机不同,他们是在诈骗持卡人的卡片信息。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打开一个陌生邮件就如同向阳生人敞开你家大门一样危险。”
信用卡组织加强安全认证 鉴于网上金融诈骗越来越多,一些信用卡发行机构开始设置新的安全认证措施。例如, “经Visa核实”是一项免费服务,当进行网上交易时,你需要输入一个密码进行确认,从而保护持卡人的账户。
万事达信用卡组织同样新推出了类似的“安全密码”验证服务。 信用卡组织希望通过这些额外的安全认证降低如今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很流行的利用身份认证进行诈骗的犯罪率,这些诈骗包括: 侧录(Skimming):利用卡片阅读机盗取信用卡磁条数据来从事犯罪行为。
肩窥(Shoulder surfing):即指犯罪者隐藏在自动提款机附近偷窥持卡人输入密码等信息。有时候,犯罪发生在持卡人输入密码和取现金额之后,犯罪者通过转移持卡人的注意力盗取现金。
网络钓鱼(Phishing):是指通过随机发送的电子邮件诱骗消赞者透露信用卡卡号、密码和银行信息。此类电子邮件信息常常伪装成知名公司的信息。
高德纳公司根据最近对5000名美国成年人的调查预计,2006年约2440万的美国人被“网络钓鱼”邮件所骗。反网络钓鱼欺诈的网站“打击网络钓鱼”统计发现,仅上个月,就有约77709封网络钓鱼邮件被发送,其中19%来自美国, 15%来自法国,14%来自土耳其,10%来自韩国。
公司、银行纷纷出招 “这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打击网络钓鱼”的发起者大卫·尤莱维斯说。其网站的数据如今已被雅虎收集用以维护网络安全。
网络钓鱼的主要目标公司之一是贝宝 (PayPal)——经营以网络为基础的现金转账业务。贝宝已在其网站上贴出了如何识别欺诈性电子邮件的建议,并且设置了新的安全认证措施用以保护其1.42亿用户免受袭击。
“我们已经对公司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数字签名,并且通知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直接丢弃没有签名的邮件”,贝宝首席信息安全官员迈克尔·巴雷特说。 通过伪装贝宝进行诈骗的犯罪率很低,约为千分之三。
巴雷特将其归功于公司高度的安全警惕性。贝宝支持相对安全的浏览器,并且其还尝试使用安全代码——支付5美元,消费者就可以得到一个随机生成的6位数密码,用以登陆贝宝网站。
“我们全方位打击网络犯罪。”巴雷特说。
同时,巴雷特和其他业内人士希望降低人们对于网络安全的担忧, “贝宝的低诈骗率可以证明,网络安全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为了打击网上银行诈骗,巴克利银行将引入“PIN码安全”装置,该装置是一个手持芯片PIN码识别器,能让网络银行用户在进行第三方支付前在家进行身份验证。
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计划今年夏天引入同样的装置。巴克利银行的发言入艾玛·奥斯汀表示: “我们相信,犯罪者将很难侵入这套系统。”
但是,在一个复杂的全球化系统中,没有谁能说是百分之百坚不可摧的。Visa组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 “犯罪者很有可能会侵入某个支付系统。”
他认为,为了应对挑战,人们只能先行一步。 这个,不知道行不行。
5.电子商务 犯罪论 毕业论文中期报告怎么写
论文 :电子商务犯罪初论 论文 关键字:网络 利用 交易 网上 信息 犯罪 行为 安全 电子商务 计算机 作为世纪之交最具商机和发展前景的领域——电子商务,近年来以倍增的崛起速度成为许多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
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球有1亿台电脑和100万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因特网相连,上网用户达4亿人,网上电子交易额为10000亿美元。电子商务将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一个最重要的原动力和贸易方式的主流之趋势已现端倪。
但让人担忧的是与之相伴而来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困挠。《USA Today》曾援引一位分析家的话说:“对500多家企业、大学及政府机构的调查表明,86%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欺骗与盗窃案件以及病毒的发作,总损失达到1亿美元。”
[1]而截止 1999年,我国已破获金融领域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180多起,涉案金额数亿元人民币。网络犯罪的产生可说是网络技术双刃剑效应所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电子商务犯罪作为其中一个典型的种属类群,也同样凸现在我们面前,研究和防范工作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电子商务犯罪概念分析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这一词汇本身的历史并不长,最初见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虽然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但直到今天尚无统一的定义。
1997年11月,国际商会在巴黎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将其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世界贸易组织在《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一书里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的产品生产、分配、广告和销售。
我国学理界则普遍将电子商务作了广义、狭义的划分。广义电子商务涵盖了所有以电报、电话、EDI、Internet等电子数据信息交流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而狭义电子商务仅指以Internet为运行平台所进行的商务活动。
这些概念的落脚点都放在信息交流技术上,口头、纸面、电报数码、封闭网络、开放网络,无非都是一种信息交流的方式。电子商务犯罪作为一种新类型化的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攻击对象的特定性,即新的信息交流方式。
为了体现这一特征,本文的分析重点是网络交易方式中的犯罪现象。 准确、完整的定义有助于我们认识电子商务犯罪类型化特征,为此多角度、广范围的分析是必要的。
这里,我们以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角度,从突然和应然两个存在的领域,对电子商务犯罪的内涵、外延、特定的地位、意义加以揭示。 (一)刑法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与犯罪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 这种概念区分立足点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有无,而无其他本质性区别。
前一概念强调刑法上的可罚性,即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后一概念则单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行为为依据,而不带有明文法上的评判性。
两者的外延是一种交叉关系,而并非单一的包属关系。 1.刑法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利用编程、解码、电子窃听等技术或工具,针对电子信息系统在数据产生、存储、传输、管理、安全运用上的疏漏及网络信息监管上的空档,实施的危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和交易正常秩序,触犯刑事法律,具有刑法上可罚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唯一标准在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世界上目前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犯罪的单行立法,仅在一些计算机犯罪、网络信息犯罪法规中有相关规定。
而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85条、286条、287条来看,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包括两类:一类是针对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安全的。以行为作为划分依据,又可分为四个独立罪名:①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②非法删除、增加、干扰(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③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用作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④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另一类犯罪与传统犯罪类型相关。
即刑法典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这类犯罪罪名不独立,附属于传统罪名。
这其中的诈骗、盗窃、走私、毒品交易、逃税等犯罪种类均可能与电子商务挂钩,或者以这一交易方式中的安全隐患为攻击对象,或者以其为庇护工具。因这类犯罪与电子商务自身特点密不可分,也具有新经济社会新类型犯罪的特征,因此我们也将其归入电子商务犯罪范畴。
。.. 来源: /paper_vax75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