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文法学法律规避满意再加50分1.法律规避在经济贸易中的的作用并
论法律规避① 向会顺杨兵 [摘要]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纠纷不可避免,而制度多元,因此,处理纠纷的 方式也呈多元化的格局。
我们在承认法治乃社会卞流的同时,也应给予有条件的法律规避以 一定的地位,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制度创新。 [关键词1法律规避;多元化;制度创新;法治 一、法院解决纠纷不是治理社会的唯一方式 社会牛活就像万花筒一样多姿多彩,社会牛活的 卞人在J:受丰富的社会牛活的恩赐的同时,也难兔出 现这样)Jl;样的不愉快,常rl适:“才齿和舌头)Jl;么好, 却兔不了时常要磕磕碰碰”,因而,各种纠纷常常伴 随着人们,如影随形。
一曰发牛纠纷以后,人们必须 想方设法寻求解决。诚然,现实牛活,},,解决纠纷的 方式多种多样,诸如法院审判、基层司法人员调解、人民调解、以及私了等。
现实牛活,},,人们彼此间一 曰发牛了纠纷,他们为了各自的利益,在排解纠纷的 时候往往并不是首选法律这一神圣的利器,而是经常 通过私下协议来解决。 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在学理上 有学者称之为“法律规避”,在民间则称之为私了。
但是,有很多人刘一私了却持有偏见,他们全然不顾私 了在现实牛活,},所发挥的作川,一味地指责私了,认 为“私了”不舍为人治幽灵的现代变形金刚,把私了 简单地等同于人治,并且认为私了的存在势必造成社 会卞义法治实践的低效性和副效性,而低效性和副效 性又会影响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其结果 就会削弱法治的权威,阻碍,},国现代化的前进步伐。 他们认为,“私了”悖离国家法律,其结果无非是放 纵违法犯罪,使应该受到查处的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 律的制裁,从而严重损害了公民权益和法律尊严,也 助民了社会上某此歪风邪气的蔓延。
不仅如此,还有 的精英观点认为,私了“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利 于现代法制的形成。因而,他们反刘一私了,认为法律 万能,卞张法律能解决一切纠纷。
其实,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不可能规定一切 我们在信仰法律、尊重法律的同时,也必须承认法律 的局限性,况且,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因而社会纠纷 也就形形色色,有鉴于此,我们也就应该承认排解纠 纷的方式旱多元化,允许多种方式并存,敢于直而现 实,一方而,高举法治这而大旗,弘扬法治,加强司 法审判功能,另一方而应该承认,法院解决纠纷不是 治理社会的唯一方式,应该承认调解的作用,承认法 律规避的价值。 如苏力老师在他的《法律规避和法律 多元》一文,I,就高度评价了法律规避在处理具体纠纷 }I}的作用,说“作为法律规避的私了在,I,国农村具有 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我只是隐含地、而 未能明确指出法律规避在,I,国法制建设'I,实际起到了 制度创新的作用”。
〔‘〕其实,在苏力老师的《法律规避 和法律多元》一文的字里行间,已经明确提出并充分 论证了“法律规避是一种制度创新”这一命题。 二、法律规避是一种制度创新 那么,为千}么说法律规避是一种制度创新呢?所 谓法律规避即私了,意即纠纷双方在没有国家公权力 介入的情况下,双方而对而或者在第三人的参与下通 过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法律规避是一种制度创 新。首先,从先法的角度来看,当事人选择民间纠纷 私了,是在行使其先法赋予的自由和权利。
我国现行 先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 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 利。 由此可知,公民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是他们自 己的事。
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私了是一种现实的,而 且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当事人选择私了解决 纠纷是合乎情理的,是理性的选择。
不妨仍以苏力老 师的《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n所举的案子为例 来加以说明。 一天,男青年甲与其钟情的另一个村子的女青年 乙约会,该女欣然前往,如期而至。
在约会期间,男 青年甲未征得乙的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致 使女孩儿哭哭啼啼的离去了。 起初,女方父母得知此 事后便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然而,在男青年甲被逮 捕之前,男女双方就此事在一定条件下达成了和解。 但是,其行为被政府发现而宣告和解无效,该男青年 被绳之以法。
那么,男女双方为千}么要冒着规避法律惩罚的风 险来协议解决呢?答案不难发现,首先可以肯定,双 方的行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 人是利益的最大化者,双方合作规避惩罚则将产生帕 累托最优,反之则将产生纳千}均衡。
换句话说,当他 们合作所产生的预期收益将大于不合作带来的利益。 而就此案来说,双方合作是有条件的,一则这对恋人 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否则,该女孩不会贸然赴 约。
一则双方家庭有着和睦的关系,否则,其子女不 会谈婚论嫁。虽然在其感情的发展过程,i,出现了令人 意想不到的事,但是既然不该发生的已经发生了,那 么就得勇敢的去而对。
在该个案,1,,如果双方寻求司 法途径予以解决的话,将会带来很不好的后果。 由于 历史的原因,国人非常看重女孩子的贞操。
所以,如 果公了该案,很明显将会给乙带来不利的影响,比如 说就因为此事会使她以后难以抬头作人,难以找到称 心如意的郎君,以。
2.学生毕业论文涉及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以指导老师和学校如果没有参与创作,就不享有著作权。指导老师作为论文的指导者,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对学生个人的作品不享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包括两种情形:(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所以,学生的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所以,学校有没有权利出版,要看其具体情况。
3.请教给一下法律系毕业论文: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2007-06-25 20:4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适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本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定金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
甲制药厂与乙医药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订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后因甲制药厂无货源,无法履行合同。
现乙医药公司依法要求甲制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医药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想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就应先把定金的性质弄清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
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合同中使用了“订金”这个说法,那“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定金”,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订金”,交付方违约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守约方仅能要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订金”并不像“定金”具有惩罚性。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是“订金”,但又明确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时,“订金”是否又等同于“定金”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之名的定金的存在。
所以对于没有冠以“定金”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依法仍应认定其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订金”其实就是“定金”,把“订金”的性质弄清楚了以后,就要分析赔偿的问题了。
二、定金的限制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的,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超出来的部分按交易习惯可作为预付款用以抵作价款或返还给支付方。本案中,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乙医药公司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万元*20%=12万元,因此乙医药公司支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最多不超过12万元,而实际却支付了15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由于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根据交易习惯返还给乙方。
三、定金罚则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后,可抵作货款或返还给支付方,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将具有惩罚的效力,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给乙医药公司定金,即12万*2=24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因为不是定金,仅作预付款,所以只能要求甲制药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的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在数额上可以以实际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在守违约方未遭受损失时,仅具有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才产生惩罚性。
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4.学位论文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公民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为作者的公民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学位论文版权所涉及的主体双方分别为高校和毕业生,说到底是版权的财产权到底是由高校或毕业生那个享有的问题。 财产权与作者分离只产生在高校享有学位论文的版权的情况。
如上所述,这种规定事实上可能并不合法。 合同约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
学位论文版板归属合同当事人为高校和毕业生,从理论上,双方在学位论文的归属与许可方面是可以具有平等地位的,但事实上的行政隶属关系使这种平等几乎成为不可能,所以这种合同的公正性是得不到认同的。 这种合同一经成立 ,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转移为使用人享有 ,作者在合同规定范围获得一定数额的使用费。
这种情况下的版权与主体的分离,事实上学位论文的作者很难真正实现对母校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委托作品不适用于学位论文,笔者尚没有见过任何一个学校允许委托作品成为毕业论文。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范围并不能适用于学位论文,理由如下:本条所讲的作品应系作者已经公开出版的 ,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 ,是不能在传播媒介引用播放的,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学校课堂教学,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而学位论文最大的特点就是其不公开出版。 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外是作者自己引用自己的学位论文,这一行为不在此限制之列。
相反这种情况可以视为作者行使其发表权。 。
5.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
6.学生毕业论文涉及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以指导老师和学校如果没有参与创作,就不享有著作权。
指导老师作为论文的指导者,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对学生个人的作品不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包括两种情形:(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所以,学生的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所以,学校有没有权利出版,要看其具体情况。
7.本科毕业论文,参考资料是法律的,怎么在脚注和最后的参考文献中表
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范例:
参考文献:
[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2]喻磊.合适合同价值论[J].江汉论坛,2000.(7).
[3]苏号朋.定式合同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证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1998.(2). [4]高圣平、刘璐.民事合同理论与实务.定式合同卷[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第298页. [5]金福海.定式合同的缺限及控制途径[J].烟台大学学报,1997.(2). [6]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政法论坛,1999.(6). [7]杜军.格式合同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8]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张建军.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N].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9).
[10]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7-28. [11]吴元国.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Z].新青年在线,2005-11-3.
[12]张艳、张帅.我国格式合同立法完善思考[J/OL].人民网——强国论坛,2005-11-10. [13]王素芬.论格式合同[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 [14]王思洋.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D].吉林大学,2007. [15]林少平.论格式合同[D].厦门大学,2001